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至迟会在24小时之内会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外,会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里的通知并非通知到,而是将《拘留通知书》以平信或挂号信的方式寄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前述两类罪名,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需立刻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因此,在侦查阶段,仅有律师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到案件当中,其他人是不可以的。
对于律师而言会见可是一个重要的技术活。在侦查羁押环节,会见的目的主要有以下:
NO.1,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因为律师是由当事人的家属委托的,当事人是否同意委托律师,是否同意委托该律师,对于以后辩护律师办理该案件是极其重要的。辩护律师在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后应当让其在委托书上签字。一般来说,在初次见到当事人时,应当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表明来意,说明委托的来源。
NO.2,安抚当事人,解释法律。
当事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人身自由受限,面对侦查机关的审讯,其焦虑、无助是不言而喻的(除好喜欢看守所那类)。所以在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告知其在看守所里面注意保重身体,保持良好的心态,并未当事人解释所涉嫌的罪名,介绍办案的流程。
NO.3,了解有无非法取证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会见时通过询问当事人关于侦查机关具体的取证过程,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有违法,非法取证等行为。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果笔录记载与其真实所述不一致时,一定要指出并予以修改,确认无误后再在笔录上签字。倘若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则其有权拒绝签字。
NO.4,了解侦查机关的所关注的问题。
通过了解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所问的问题,来对案情作更深的了解,有利于对下一步的工作开展。
NO.5,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情况。
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情况,是否需要寄送生活用品等。
因为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并没有任何准备,因此生活用品应当是欠缺的,而刑事侦查又需要一定的期限,因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可以记录下当事人所需要的一些生活用品,告知家属,让其寄送或者代为寄送。
在会见中,律师需要注意:刑辩律师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序号 |
所需材料 |
1 |
授权委托书 |
2 |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
3 |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4 |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
5 |
待嫌疑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
6 |
会见笔录(提纲) |
7 |
笔,印泥 |
其实,会见材料里面还可以再加上两份。
一份是为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如户口簿复印件。
另一份是《拘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