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如何处理?
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79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调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对于该条款的运用,需注意:
1、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的“分别”指的是在没有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副本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换言之,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申请再审,法院已经受理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已经收到该副本的情况下,还向另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这种情况属于规避已经受理的法院管辖,不使用379条,应由已受理法院审查。
2、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两受理法院应及时征求双方的当事人意见,由当事人应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