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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上/下)
2019-09-1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进步,房价攀升的势态并没有减缓的趋势,许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为子女添购房屋也成了我国社会的常态。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我们工作中常遇到的咨询多数也和房产分割有关,现将几个典型问题结合法律和司法审判观点整理如下

01案情背景小于与小马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小于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为30万元,向银行贷款20万元。
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登记所有权人为小于,房屋所有权状态为单独所有。之后双方感情破裂,小马提出离婚。因为涉及房产问题,双方对簿公堂,小马主张其父母亲在双方购买该房产时出资10万元,该10万元应当属于向其父母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小于同意10万元是小马父母的出资,但是不认可用途是借款,而是小马的父母资助他们购房的款项,应当属于赠与。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马父母的10万元出资属于对小马和小于夫妻二人的赠与。争议焦点关于小马父母的10万元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律师说法对于当前社会,子女在结婚时购置房产,身为父母为子女帮忙出资的情形似乎已经成为我国的社会常态。一般而言,对于将父母的出资推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及伦理基础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将父母的此种出资行为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一个必须满足的前提是,父母对出资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表示父母对此出资有其他的意思,例如属于借贷或者其他。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是对于子女的借贷时,认定为借贷则属于当然之理。不过主张为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该笔出资属于借贷。
本案当中,小于认可小马父母的10万元出资,但是不认可该笔出资是借款,小马主张借贷关系的存在,则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因为小马未提出证据,法院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该笔出资为赠与。

02案情背景小王和小张在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小张名下。2013年双方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对于该房产并未进行处理。之后因为房屋分割问题,小王起诉至法院。对于该房屋,双方均认可现值为120万。但是,小张主张,购买房屋当时父母为他们出资30万,是对自己本人的赠与,因此要求多分房屋的份额。小王认可了小张父母的出资,但主张数额是20万,并且认为该笔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张的父母出资20万元是对小王、小张夫妻双方的赠与。

争议焦点小张父母的赠与行为究竟是赠与小张一人,还是对小王、小张两夫妻的赠与?法律规定《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依据婚姻法规定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即,除非父母在出资时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产生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父母出资一方的当事人,往往主张其父母出资时曾经表示赠与自己,或者在案件审理中,一方父母出庭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针对此类主张,法院一般不予认可。因为法律规定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出资时明确表示的,而非诉讼时才表示赠与的。
所谓明确表示的,主张的一方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例如出资时所作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小张并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是30万元,而由于小王认可了20万元的出资,法院便以20万元进行确认。
同时,因为小张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该笔出资只赠与小张一人,只是有口头表述其父母有过这类的意思表示,对此法院无法认可,因此认定小张父母的20万元出资是对小王、小张夫妻双方的赠与。
“律师说法”是浩勤律师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的案件所改编而来,旨在对于我们真实遭遇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探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进步,房价攀升的势态并没有减缓的趋势,许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为子女添购房屋也成了我国社会的常态。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我们在工作中最常遇到的咨询多数和房产分割有关,现将几个典型问题结合法律和司法审判观点整理如下。03案情背景小李和小陈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为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小李以双方感情破裂,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006年时,小陈的父母出资,以小陈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屋,首付款为50万,贷款30万元。到了2010年时,贷款已经还清。小陈遂于2011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小李对于房屋首付款是小陈父母出资,贷款由小陈父母每月偿还一事表示认可。小陈主张这套房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小李则认为这套房屋是在夫妻婚后购买的,小陈父母的行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请求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房屋属于小陈父母对小陈的个人赠与,属于小陈的个人财产。争议焦点小陈父母的出资行为属于赠与小陈个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律师说法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的统一认识,我们发现该条规定的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同时,结合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赠与对象的明确进行衔接,以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如果父母全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可以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就此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区分。
该条规定的是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属于部分出资时,如果父母没有对该出资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那么就会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实务中,对于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作出明确界定,才能正确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案当中,争议的房屋首付款是小陈的父母出资,贷款也是小陈的父母每月进行偿还,购买房屋的全部资金均由小陈的父母进行支付,因此可以认定小陈父母对于房屋属于全部出资,加上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属于小陈父母对于小陈个人的赠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小陈的父母在出资时没有明确是对小陈个人的赠与,也可以认定该套房屋是小陈父母对于小陈的单方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点评其实,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会成为离婚纠纷当中的争议焦点,除了不断攀升的房价导致年轻人无法负荷之外,父母在帮助子女购房时,碍于情面也不愿意表示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子女对于父母的出资视为理所应当,夫妻之间没有对于出资认识清楚,埋下了日后争执的种子。因此,如何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成了重要的问题。我们建议可以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出资用途2保留书面材料
在父母为子女出资时,能够明确是借贷亦或是赠与,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对于出资的性质、用途、数额进行约定。如果属于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则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可以的话,应当让子女的配偶一同签字确认。若是认为签订协议的方式会影响家庭关系,可以通过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予以处理。
在子女方面,如果属于向父母借贷的方式,应当告知配偶一方,明确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保留配偶对于该笔借款认可的证据。反之,如果属于赠与的话,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进行明确。


离婚,9类房产分割归属问答一览表

作者:宋瑶,单位:北京延庆法院

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延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以期为公众普法、解惑。

疑惑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疑惑之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疑惑之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疑惑之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也不问房屋是贷款购买抑或全款购买。

但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疑惑之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公众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难道每次还贷要保留存根和凭条?”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利用个人婚后工资还贷,还是利用双方婚后工资还贷,均属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反复推敲,力求精准严谨。本条规定采用的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非“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就在于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者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购房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离婚后依然由该方偿还贷款。银行与购房方签订贷款合同时,考察的是购房一方的资信及其还款能力,继续由其偿还贷款有利于保障银行的利益。

疑惑之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仅仅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告知当事人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依照情理,在夫妻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出资父母并不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有违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司法解释三”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产权登记与房屋归属相挂钩,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认定该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但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疑惑之七: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在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单凭夫或妻一方家庭的力量通常无力购房,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提供资助,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父母的出资在婚姻法上如何界定?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这些问题引发了普遍的关注。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关系处理。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应认定该项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公众对此存有疑问,该项出资究竟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资的归属以出资时间作为标准:如果是婚前出资,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疑惑之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法官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男女双方,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疑惑之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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