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3年7月,岳某因民间借贷一案将刘某、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然而,两被告并没有自觉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二被告的十套房屋,但事情发展的并不如想象当中的那么顺利。
2017年2月,案外人王某突然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理由是其中一套房屋虽仍在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但王某本人早已实际购买并且居住,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中止对其中一处房屋的执行,原告岳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查封并执行该房屋。
法院判决驳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在本院对涉案房屋查封之前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013年5月交纳尾款并领取钥匙,交付尾款和签订合同的时间均是在法院对该房屋查封之前。同时,王某提交的一系列物业缴费清单足以证明其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非王某自身原因所致。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王某对该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岳某请求对该房屋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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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