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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2019-11-13

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近日,住建部公布《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自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依法应当由住建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对住建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住建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办法》明确,住建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建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由住建部作出行政处罚,并需要处以罚款的,由地方住建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办法》强调,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须由住建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建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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