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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挂靠”而无效,“被挂靠方”无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2020-11-06

文/邵红丹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介绍)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已经修建完成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上已无法返还原物,只能按照承包人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折价补偿。因此,此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基于合同无效后对其投入建设工程成本的返还请求权。本案中,案涉工程系李旭鸿挂靠荣佳公司承揽后,投入资金、组织人员和设备实际施工建设。荣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工程投入了资金或者人员、设备,从而不享有返还成本的请求权。故荣佳公司请求汇鑫公司按照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


案例索引

《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汇鑫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2019)最高法民终1363号】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日,李旭鸿以荣佳公司名义组织队伍进入汇鑫食品中心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施工。

2013年5月22日,荣佳公司(甲方)与李旭鸿(乙方)签订《内包协议》,约定乙方在承包、管理范围内,实行项目部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应按最终总结算价的2%上交管理费。

2014年1月,汇鑫公司就汇鑫食品中心部分项目工程进行招标,荣佳公司中标;2014年2月12日,汇鑫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荣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8年9月20日,李旭鸿就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问题向汇鑫公司发函。

各方均认可案涉工程存在变更增减工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争议焦点

■1、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2、荣佳公司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3、荣佳公司主张汇鑫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能否成立的问题。


审法院认为

一、根据荣佳公司与李旭鸿签订的《内包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李旭鸿实际参与投标、组织施工人员、垫款实际施工等施工环节,结合本案已查明李旭鸿提前进场施工的事实,李旭鸿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发包人汇鑫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作为个人,并无施工资质,由此可判断本案实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案涉合同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

二、荣佳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名义承包人与汇鑫公司建立了法律上的施工关系,李旭鸿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汇鑫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关系。荣佳公司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主体适格。至于荣佳公司是否享有实体权利,系经审理后认定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与其主体是否适格无关。

三、荣佳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汇鑫公司主张工程款,但根据前述对案涉合同无效以及案涉合同的义务由实际施工人李旭鸿履行的认定,荣佳公司主张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争议焦点项下的工程造价、已付款、欠付款以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等问题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不再分析认定。相应地,荣佳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也不成立。

最高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荣佳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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