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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桥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七)》
2009-03-26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大伟 张需聪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并公布施行,该修正案共15条,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增,其在定罪量刑方面更趋“人性化”,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例如将绑架罪最低刑期降低为5年,规定逃避缴纳税款者符合一定条件可不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严打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的行为,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还对惩处网络“黑客”、单位犯洗钱罪、领导干部“家里人”和“身边人”的腐败行为等作出规定,形成了本次修正的十大亮点,现作一一解读。
亮点一: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
【修正内容】修正前的刑法第180条仅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修正案(七)在该条第一款增加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一情节, 另外,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在证券市场中,经常有一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把大量资金投到某一支股票上,并让他的亲友也投钱到这支股票上,提前建仓,之后提前跑掉,建立“来得快,跑得也快”的“老鼠仓”,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且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此前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修正案(七)对这种行为定罪处罚,可以有效地制止和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有利于保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亮点二:对偷税罪重新调整并作从宽规定
【修正内容】修正前的刑法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修正案(七)对此作了较大调整,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增加规定: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律师解读】偷税行为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偷逃税的情况比较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综合考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部门的建议,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再作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同时,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修正案(七)增加规定,对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亮点三: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定罪处罚
【修正内容】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该项内容,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224条中增加一条,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读】我国当前正致力于和谐社会建设,而长期以来,以“拉人头”、收“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正常发展。由于之前的刑法并没有对组织传销行为作出直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次修正,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犯罪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从源头上消灭传销犯罪活动。而对于被组织、领导的普通传销人员,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也是受害者。
亮点四:将绑架罪最低刑期由十年降低为五年
【修正内容】修正前的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正案(七)规定紧接该款最之后增加一档刑罚,即: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读】绑架罪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但现在的绑架犯罪与以前相比,还是有了很大的不同:以前的绑架者大多是亡命之徒,绑架手段也比较残忍,且常常在拿到钱财后就撕票;现在的绑架犯罪已经和多年前大不相同,绑架者很多情况下既不“撕票”,也没有严重的虐待行为,只要拿到钱就会放人。而修正前的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太少,且起刑点过高,已不能完全适应预防和处理该类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这次刑法修正,既考虑了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又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了一个档次,并将最低刑期降为五年,这样更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此类犯罪。
亮点五: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内容】修正前的刑法没有此方面规定,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253条中增加一条,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近期网上流行并频频发生的“人肉搜索”事件,更是让人们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性倍感忧心。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究其源头有的竟是一些国家机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电信、金融等单位所为,他们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非法泄露,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权构成了严重的侵害或威胁。因此,修正案(七)将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亮点六: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抢等违法行为的最高可判刑七年
【修正内容】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262条中增加一条,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读】在一些大中城市,未成年人有组织地进行扒窃、抢夺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他们的背后经常会有一个成年人的团伙在操纵。对于这样的情形,因系未成年人所为,且大多情节较轻,难以追究实施者的刑事责任,而要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长期以来,这样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修正案(七)充分考虑前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确规定对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该类犯罪。
亮点七:单位有洗钱行为也将被追罪
【修正内容】修正前的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七)规定在该条中增加一款对单位犯本罪的规定,即: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常常是由单位实施的,依据修订前的刑法,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如此,便会使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打着单位的幌子逍遥法外。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单位犯本罪的规定,可以说是对这样一种犯罪现象的及时回应,有利于国家反洗钱措施的进一步完善,有效地防治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行为。
亮点八:伪造、非法使用部队车辆号牌等构成犯罪
【修正内容】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37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即: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规定了此类行为的单位犯罪。
【律师解读】由于军车在地方上享有某些特殊的待遇,从而导致近些年伪造、盗窃、买卖、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既损害了军队的形象和声誉,也影响了部队战备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修正案(七)将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利于防止该类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军队形象、声誉,保障部队工作的正常进行。
亮点九:受贿罪犯罪主体范围扩大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和密切关系人
【修正内容】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388条中增加一条,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近年来,我国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中,领导干部“身边人”如配偶、子女、情人参与作案的现象十分普遍。另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根据我国修订前的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将领导干部“身边人”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这类人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单独实施的受贿行为,则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来进行制裁。修正案(七)将领导干部“身边人”也纳入到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这无疑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亮点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提至十年
【修正内容】修正案(七)将刑法第395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律师解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至10年,这反映出我国反腐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此前,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偏低容易被一些腐败官员钻空子,这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些贪官的敛财避罚的救命稻草。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这次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但在量刑上仍然要注意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区别。
除以上十大亮点外,修正案(七)还对打击网络“黑客”行为、“地下钱庄”行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行为以及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管理规定行为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在此不作赘述。
作者简介:
辛大伟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其擅长的公司、金融等民商事法律事务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辛律师连续多次被评为市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为青岛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需聪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硕士,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部主任。拥有中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现任青岛市法学会理事,青岛市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崂山区总工会职工维权法律顾问;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青岛职工进修学院、崂山区委党校兼职法学教师。张律师连续多次被评为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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