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A食品公司主业为生产调和油出口韩国,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A公司向韩国出口货物11宗,以原产地标准“WO”向青岛流亭机场海关申领了《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货值4688500元。后上述货物被青岛流亭机场海关查证生产所用芝麻来源为进口,不符合《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关于该类产品完全获得的原产地规则要求。2021年6月17日,青岛流亭机场海关以“不如实申报出口商品的原料来源,违法取得《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为由,向A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A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A公司科处罚款234426元。
2021年6月18日,A公司委托我所李太军律师、公瑞浩律师(实习)代为向青岛流亭机场海关寻求法律救济。我所接受委托后仔细剖析案情、认真审查了相关案件材料,认为A公司存在没有主观故意、部分货物符合“WP”标准、海关处罚事实依据不够充分、A公司未实际获益且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等申辩事由,遂于2021年6月20日代理A公司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青岛流亭机场海关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对处罚提出申辩并要求进行听证。
2021年7月12日,流亭机场海关通知我方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听证。听证过程中,我方律师与海关调查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意见阐述,进一步确认了事实和法律适用。案件调查人员阐述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建议,并出示相关调查材料、证据。代理律师则举证证明A公司申报原产地证书时并无主观过错、部分货物处罚事实依据不够充分、A公司未实际获益且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海关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经过听证,海关采纳了代理律师的相关建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数宗事实不够充分的货物予以排除,并充分考虑了A公司无主观故意、未实际获益且主动配合调查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科处罚款人民币101346元。
结束语: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深刻感受到流亭机场海关极为重视依法行政,充分保障被处罚人的程序权利。在执法必严的同时,也对A公司因不熟悉法律政策导致的错误表示了理解并详尽、耐心的向A公司人员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阐明了类似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让A公司体验法律威严的同时也充分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希望广大企业主能够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因不懂法导致的严重违法后果。同时,在出现类似法律纠纷时要积极主动的寻求法律救济,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