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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桥律师应邀解读《刑法修正案(七)》
2009-0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日前,应《青岛财经日报》之邀,我所刑事辩护部主任张需聪律师就相关法条进行了解读。
    该修正案第七条将刑法的第253条增加了一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这是我国首次将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在我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张需聪律师指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仍需相关配套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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