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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代理聋哑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起诉案件
2022-09-07

文/承办律师 法致远律师


每一面鲜红的锦旗背后

都有一起成功维权的案件

每一起成功维权的案件背后

都是一位委托人的希望与感激


2022年9月6日上午,万桥律师事务所法致远律师收到委托人徐某某送来的锦旗,绣着“尽心尽责 律师典范 热情敬业 维护公平”,以表对法致远律师的认可与感谢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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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徐某某利用受害人史某对支付宝“亲情卡”功能的不知情而擅自绑定,使用其消费20笔共计4600余元。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认为,徐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其表达能力与认识能力较普通人均有不足,属于弱势群体,更加需要律师为其表达观点,争取合法权益。


二、承办过程


辩护律师法致远承接该案后,认真审查了委托人徐某某提供的材料及自述内容,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需要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交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辩护律师查阅全部卷宗,并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本案细节情况。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件涉及到支付宝“亲情卡”支付这类新兴的犯罪行为,且检察院因徐某某多次消费就应认定为多次盗窃,该点系做不起诉的最大阻碍。随后,针对该争议点,辩护律师根据卷宗内容进行充分研讨,穷尽涉案事实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并搜索全国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最后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检察院。提交该意见书后,检察院开会对本案中存有争议的核心问题,即“绑定亲情卡后的多次消费行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进行讨论,同时辩护律师与主办检察官多次进行沟通交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对徐某某不予起诉。


三、法律意见


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节选)


本案不构成多次盗窃,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仅构成一次盗窃。


在本案中,到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通过20笔消费了仅4600余元(免密支付)。根据现有的相关案例,其中认定被告人构成多次盗窃的情形中,均为被告人通过不同受害人的不同账户分别进行使用,并且在认定时,每个受害人的支付宝,不管被告人消费了多少笔,也仅认定为一次盗窃。


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通过绑定行为直接使用受害人的银行卡进行消费,虽然多次进行消费,但系针对同一受害人的同一张银行卡账户,其犯罪的着手行为应当发生在绑定亲情卡之时,其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是产生于2019年8月,即利用受害人手机绑定其亲情卡时发生。事实上,后续的每一次消费都是基于此次的绑定行为而产生,不需要再经过输入密码绑定或再次利用受害人的手机操作进行,因此不再产生新的犯罪意图,消费并不能和盗窃划等号。


徐某某多笔消费的实际出处是受害人史某的银行卡,该案应当类比于《刑法》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后续所有的消费行为也应被之前的绑定行为所吸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其消费的数额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该案仅构成一次盗窃行为,犯罪数额为4600余元。


四、裁判结果


本案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终认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故徐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五、律师评案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具有非常多的法定从宽情节,例如:自首、认罪认罚、聋哑人、退赔谅解等。但是通过多次与主办检察官的沟通,了解到不起诉辩护策略的最大障碍点在于检察院认定徐某某构成了多次盗窃,针对该点就需要我们律师下功夫、做工作。


2、如何将本案存在的问题完整、充分地向主办检察官展示,并说服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办理本案的核心工作。


首先,要穷尽两个事实:第一是案件事实,第二是法律规定,进而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托,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其次,借鉴全国相类似的判例,为己所用,并提供给检察官参考,能够更加事半功倍。事实上,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也印证了本案的辩护工作的成效,检方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也要感谢本案检察官,正是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地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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