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青岛B生物公司中标斯里兰卡国家控股的C贸易公司有机肥项目,并签订多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中标文件及合同约定,B公司需提供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约定货值的10%。经B公司申请,A银行青岛分行开立以A银行科伦坡分行为受益人的履约反担保函,向A银行科伦坡分行为B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提供担保。A银行科伦坡分行于同日开具以斯里兰卡C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近亿元。
受斯里兰卡执政党派更替、国内动乱等政治因素影响,货物到港后C公司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货,并要求A银行科伦坡分行履行保函项下付款义务,B公司面临重大损失风险。2022年1月,B公司以C公司涉嫌保函欺诈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止付A银行青岛分行履约反担保保函项下款项并提起诉讼。
我所李太军律师、孙心琳律师接受A银行青岛分行委托后,一方面充分搜集证据,及时提交代理意见,向法院说明B公司与C公司之间系正常的商业贸易纠纷,并非保函欺诈,不应止付A银行青岛分行保函;另一方面积极与B公司及A银行科伦坡分行进行沟通,促使B公司就基础贸易纠纷与C公司进行谈判磋商。最终B公司与C公司就贸易纠纷达成和解,撤回了保函欺诈诉讼。该结果既维护了A银行青岛分行的国际商誉,也使B公司免受巨额损失,且最终促成了其与C公司的基础贸易继续进行,实现了多赢的局面。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内企业在承接国外政府领域的大型项目时往往需要先行投标或签署框架协议,此时往往会要求国内企业出具银行独立保函作为信用担保。随着“一带一路”的践行,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诉求不断提升,独立保函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鉴于此类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见索即付”的特性,一旦产生纠纷,保函申请人会非常被动,往往希望通过保函止付程序避免损失;但又苦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止付所需条件非常严苛的规定,申请人往往难以充分举证,从而落入两难境地。
从众多的实务经验看,由于止付审查时限只有48小时,难以充分查明事实,法院一般不会刻板机械地套用法条。只要申请人能够充分阐述证明损失的紧迫性和止付的必要性,法院往往会先许可止付申请而在后续保函欺诈诉讼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因此,保函申请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积极利用程序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遵守国际规则和公约的同时,为自身走出国门增加更多的司法保障。
*本案例入选“青岛中院涉外金融审判典型案例(2018-2022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