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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张氏家族信托被击穿案,谈离岸信托控制权行使的边界
2023-12-22

文/孙广平律师(点击律师姓名查看介绍)


引    言


离岸信托作为规划境外资产最好的法律工具,近些年来被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所青睐,具有超前意识的企业家已经在海外设立了离岸家族信托,将自己的境外资产置于信托名下,以期进行财富的保护与传承。然而,离岸家族信托这一法律工具在中国被认识也只是近些年的事,企业家对其认识非常有限,所了解到的信息往往只是通过中介公司所宣传的“债务隔离、控制财富”等正面信息,对于家族信托的运行逻辑与法律边界并没有认识。中介公司为说服客户设立家族信托而报喜不报忧可以理解,但作为专业律师有责任将这一法律制度的约束性一面进行解析,以使企业家们能够认识到应该遵守的法律边界,来规范运行家族信托,确保家族信托的独立性,真正起到财富保险箱的作用。国内的企业家对于家族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往往非常看重,觉得只有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才放心,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既然设立了家族信托就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在法律边界以内是安全的,一旦越界就可能导致家族信托被击穿,本案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张氏家族信托在新加坡法院的一审及上诉审中均被击穿,本文通过解析新加坡法院的判决书,提出对家族信托控制权过度行使的警示。


一、案件背景


1、源起“Q集团”股权收购

2013年8月10日LDV公司同张女士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约定LDV收购张女士在Q集团86.2%的股份,价款286,850,887美元。LDV公司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分三笔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张女士在香港的银行账户。


2、设立家族信托

在LDV付款的期间,张女士按照CAM资产管理公司肖女士的建议设立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张女士的儿子及其后代。作为家族信托安排的第一步是2014年1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公司( 以下简称SETL),张女士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及董事。接下来从2014年2月到3月张女士分别在新加坡瑞士信贷银行(以下简称瑞银)及德意志银行(以下简称德银)开设了SETL公司户头的银行账户。账户开设后,从2014年3月到7月共有142051618美元从张女士的香港账户转到SETL的瑞银账户,2014年3月到11月共有85225000美元从张女士的香港账户转到SETL的德银账户。2014年6月3日受托人亚洲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信托宣告”,信托命名为“Success Elegant Trust”,6月4日张女士签署资产赠与文件,将其在SETL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亚洲信托公司。


3、股权收购起纠纷

“Q集团”股权收购完成后几个月,Q集团的财务表现急转直下,LDV经过调查认为张女士在股权收购协议中进行了欺诈与过错的陈述,决定起诉张女士。起诉之前,LDV于2015年2月26日在香港法院申请禁令禁止张女士处置在香港及香港之外的资产,获得许可,同时在新加坡法院申请冻结张女士在新加坡的资产,即瑞银及德银的银行账户资产,2015年3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批准了冻结申请。


2015年3月5日,LDV按照《股权收购协议》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4月28日仲裁庭作出裁决,支持了LDV公司对于张女士在收购协议中过错陈述的指控,裁决张女士赔偿LDV的损失。获得胜诉的仲裁裁决后,LDV申请仲裁裁决在香港得到判决执行,然后,LDV依据新加坡《互惠执行外国判决法案》向新加坡法院申请登记香港判决,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允许登记。


二、新加坡法院诉讼


1、双方的主张

LDV于2021年6月9日以张女士为被告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将SETL列为被告,寻求为瑞银及德银的账户指定接管人,接受账户内资产以执行香港判决。LDV的理由是张女士是账户资产的受益所有人。LDV所依据的主要证据: 

a. 张女士的律师史密斯在2015年3月6日发给德银的律师的信函声称张女士持有德银的账户;

b. SETL在七年的时间里也没有反驳新加坡法院的冻结令;

c. 在张女士于2014年6月4日把SETL的股份转让给亚洲信托后又指示从瑞银账户转款约32300000美元、从德银账户转款35832587美元给她自己及其儿子;

d. 张女士在收到香港法院冻结令的一天后紧急指示德银从账户转款(35832587美元)。


张女士抗辩称她不是账户的受益所有人,通过签署信托文件后,账户资产已经成为信托资产,由亚洲信托公司拥有,受益人是她的儿子。


2、案件焦点问题

2014年6月4日(信托资产转让日)后,张女士是否是两银行账户资产的受益所有人。


3、 案件关键事实

⑴  关于信托文件

法官认为信托文件有效签署,亚洲信托是SETL的唯一股东,正常情况下,信托以公司的股权设立也延展至公司的资产(即包括瑞银、德银账户的资产),但具体要看案件的事实,本案中在信托文件签署后从张女士的行为来看,这不是正常情况。


⑵   信托文件签署后的事件

事件一。从2014年6月到2015年2月,张女士从瑞银账户转款至其儿子账户及自己的账户共七笔款项,总计3200余万美元。这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其中有四笔款转到了张女士自己的账户。这四笔款中的两笔每笔10余万美元,张女士解释说其中一笔是给儿子买珠宝,另一笔是付给Stephen Sills Associates LLC, 也是为了其儿子的利益,法官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不需要先把款转到张女士自己的账户。

第二,张女士对转到自己账户的另两笔款分别为300万美元与300万日元不能解释转款的理由,声称记不得为什么转款。法官认为对于前两笔10余万的小笔款项用途能够记住,反而对于这么大笔的款项记不住,这不能令人接受。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转出的七笔款项是经过受托人亚洲信托公司指示的,张女士也没有主张是按照亚洲信托的指示转款。

对以上三点的总结,法官认为可以高度证明这些转款是张女士的意图,尽管有信托文件,但张女士在设立信托时就保留了这些资产的受益利益。


事件二。2015年3月2日张女士收到仲裁的通知后,于3月3日、4日两天时间从德银账户转款六笔总计3500余万美元。分别是:3月3日转给宏利人寿保险公司9,902,257美元及 6,037,505美元;3月4日转给泛美人寿保险(百慕大)公司14,878,868美元、转给亚洲信托香港有限公司13,937美元、转给麦托.招恩(Metro Joy)国际有限公司3,000,000美元、转给招恩(Joy Grain)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美元。

以上3月4日的转款指示标记“尽快”、“加急”,而张女士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这么着急转款。法官认为结合张女士于一天前收到仲裁通知的事实,可以推定她担心在新加坡账户的资产被冻结才加急转款,她把这些资产看做是自己的资产。


SETL公司辩称给宏利人寿及泛美人寿的转款是经过受托人的决议及SETL董事会决议批准的,是为张女士的儿子购买保险。LDV认为这些决议是事后倒签日期补的。法官认为保险转款决议是否倒签日期没有证据证实,但是对该受托人决议不予考虑,而是综合考虑给招恩公司的转款未经受托人决议及张女士对这些“紧急”转款行使了过大的控制权,再结合SETL公司在账户被冻结的七年时间里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可以推断SETL没有认为自己是资产的所有者),认为张女士把这些资产看做是自己的资产,不必考虑信托文件而自由处置,这说明她的主观意图是对这些资产保留受益所有权。


事件三。张女士的律师史密斯在2015年3月6日发给德银的律师的信函。

为回应德银账户被冻结,张女士的律师史密斯在2015年3月6日给德银的律师发函声明如下:

1. 我们代表张女士

2. 我们被告知张女士在你们那儿持有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

 …

法官认为这份函进一步支持了这一推断:张女士视德银账户的钱为自己的。


4、对于资产的受益权属认定的总结

法官认为张女士并没把账户这些钱交给SETL,而是意图保留资产的受益所有权,张女士及SETL的后续行为高度盖然性证明了张女士与SETL视这些资产为她受益所有的事实。从以下行为可以证明:

a. 张女士对于从瑞银、德银两账户转款的过度控制权,并且缺少证据证明转款是由受托人指示;

b. 张女士很可能将从瑞银转款的某些款项用于自己受益;

c. 张女士收到香港法院的冻结令后指示德银紧急转款而没有解释紧急转款的原因;

d. SETL迟迟没有质疑法院对于其名下账户资产的冻结令。


其他的证据,如张女士的律师史密斯在2015年3月6日发给德银的律师的信函,不具有决定性证明作用,但是起到加强证明的作用。


5、法院裁定

一审法庭支持了LDV的主张,认定张女士为瑞银、德银两账户的受益所有人,账户内的资产用于偿还对LDV的债务。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庭驳回其上诉,支持一审判决。


三、委托人对离岸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及行使边界


1、离岸信托极大满足了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控制权的需求

委托人能够实际掌握信托财产控制权,这是离岸信托最为吸引人的优势。在传统的法律下,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具有控制权,而是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分配。而国际上一些离岸地政府为了吸引外国高净值客户,大都对家族信托持宽容的态度,想委托人之所想,为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财产提供法律保障。比如最为典型的《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专门为委托人设立实际控制权的信托提供法律保障。按照该法案设计的信托,由信托委托人在维尔京群岛成立一个公司(BVI公司),将各种资产,包括资金、房产、其他公司股权等置于公司名下,然后将该BVI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信托受托人,但是公司董事由信托委托人担任或指定,董事会的决策制度也由委托人决定,受托人不得干涉董事及董事会的决策,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受托人是该BVI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名下所有资产都属于受托人,不再属于信托委托人,达到了信托委托人的债务隔离目的,但是公司名下资产控制权仍然实际掌握在委托人手中。这种信托极大迎合了高净值客户对资产的控制权需求,国内企业家对于跨境资产的管理也往往采取离岸信托的架构,这是目前最佳的方式。


2、控制权的行使要遵循规则,不能越界

家族信托是一个法律架构,它的运行需要遵守法律规则。家族信托的财产独立存在,区别于委托人的财产从而起到委托人债务隔离的作用,其根本在于家族信托的独立性,如果独立性被破坏,则会被视为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家族信托这个保护壳即会被击穿。委托人滥用控制权是破坏家族信托独立性的典型情况,表现为委托人随心所欲、不受任何制约的支配家族信托财产。


以本案为例,张女士家族信托的信托文件有效签署,信托财产的权属也转移给了受托人,属于合法设立,但由于在设立后的运行中越过了法律的边界导致信托被击穿,债务隔离的功能也就丧失,信托财产便可以被债权人追索。该信托被击穿,判决书列了四个原因,最主要原因在于张女士对于两个银行账户资金不受任何制约地随意支配,加上其他三个原因,使法官有理由认为张女士把信托资产当成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不是信托财产。新加坡法院以张女士过度行使控制权为由,根据英国信托法的一个既定原则“当转让人在不打算使受让人受益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就会产生一种回归信托”,认定所涉账户资产构成回归信托,资产的财产权益转移回张女士手中。假设张女士在家族信托运行过程中换成如下做法:

①由受托人亚洲信托做出决议,指示张女士从两账户转款;

②不要有款项转进张女士自己的账户;

③两账户被新加坡法院冻结后以受托人亚洲信托及SETL的名义马上出面抗辩,而不是张女士本人抗辩;

④张女士律师史密斯发给德银的律师函改变下措辞为“受亚洲信托及SETL的指示,账户资产为SETL及亚洲信托所有”。


这样做则足以表现出转让资产的意图,便不会被认定为回归信托,这个判决则可能会是相反的结果,原告会败诉,信托财产不会被执行。这些假设所遵循规则的核心就是由受托人来管理、支配信托财产,而不是委托人。以上的假设是非常容易做到的事情,其实就是从形式上满足家族信托的运行要求,这也是法律对家族信托当事人的最低要求,越过这个边界家族信托便不再被视为具有独立性,即可被击穿。遗憾的是张女士并不懂这个规则,导致本该起到债务隔离作用的家族信托被击穿,巨额财产被执行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戏谑的说,家族信托就是演戏,好不好全靠演技!而演技所展现的是法律的要求。


四、不同的司法管辖地法律对离岸信托的影响


1、离岸信托的司法管辖地

离岸信托的最大特点是跨多法域,比如该案的信托在库克群岛设立,设立人张女士国籍为圣基茨,信托的资产是维尔京群岛的公司(BVI)股权,BVI公司名下账户资产在新加坡,涉及库克群岛、圣基茨、维尔京群岛、新加坡四个法域,理论上任何一个法域的法院都可以基于与信托要素的联系对信托具有司法管辖权。本案新加坡法院即是基于财产所在地这一要素行使司法管辖权。


2、离岸信托适用的法律

通常信托文件会规定信托适用的法律,但由于离岸信托存在多个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不同的管辖地对信托文件规定的适用法律可能置之不理,或以违反本地公共政策为由而适用本地的法律,这样,信托依据离岸地的法律为有效,而在其他司法管辖地可能被判无效。这就需要信托设立人在信托架构设置、信托资产的地域安排、信托资产支配管理等方面兼顾所涉及的多个国家法律。


致   谢


本所合作伙伴新加坡天佐律师事务所对本文的撰写提供了帮助。 天佐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原告LDV公司在新加坡法院的一审及上诉审并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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