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徐某某
代理律师:范志强 孙心琳
案由: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08年7月,在青岛技术开发区×××工程项目施工中,徐某某被磨光机碎刀片击伤其右眼。经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青医附院住院治疗,最终确认右眼完全失明且无法治愈。上述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为青岛某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青岛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实际施工人为刘某某。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徐某某委托律师时,×××工程项目已进入验收阶段,参与该项目施工的工人随时都可能撤走。同时,徐某某在工地上被物件击伤方面的证据也不够充分。为此,律师一方面在与刘某某协商赔偿方案时搜集相关证据,一方面在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完成立案、协助法院送达等工作。诉讼中,徐某某将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7546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42848元,误工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在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是否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律师对上述焦点问题代理意见分述如下: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
原告徐某某提交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签发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其于2008年2月到青岛技术开发区×××工程项目参加施工。同时,按照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记载,原告出院应复诊治疗至2008年10月21日,刘某某在其门诊病历的最后一次签字时间为2008年11月28日。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徐某某最近一年经常居住地是城市,收入主要来源地也为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相关规定,虽然本案原告徐某某系农村户口,但考虑其实际情况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44、45、46、47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义务,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义务,有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某某系实际施工人,无相应资质,对此总包单位建筑公司、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应是明知的,而建筑公司未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律师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计算,建筑公司对原告徐某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市南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徐某某受被告刘某某雇佣,在操作磨光机时受伤,被告刘某某应对原告徐某某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无相应资质及安全许可,被告劳务公司应知晓,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培训等义务,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被告建筑公司对现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应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综合原告徐某某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判断原告某某最近一年一直在上海、青岛打工,后因受伤一直在青岛治疗,原告徐某某主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要求被告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徐某某残疾赔偿金142848元、误工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办案小结】
考虑到刘某某系个人,而劳务公司也系"皮包公司",两者均无实际赔付能力,总包单位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委托人徐某某利益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另外一个关键点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2008年国民收入统计数据,城镇居民的为20464元,农村居民的为8509元,两者的计算标准相差悬殊。律师通过诉前调查与准备,最终为委托人实现诉讼目的,使委托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办案律师】
范志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主要业务领域交通事故、房地产、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
联系电话:13780606735 Email:fanzhiq520@126.com
孙心琳 南开大学理学学士;青岛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丰富的外贸、证券、企业管理和法律教学经历,现兼职大学法学教师。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离婚、继承、房地产纠纷、证券业务、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5315326969 Email:lawssu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