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辛大伟
民以食为天,但当"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鸭蛋,"嗑药"多宝鱼,"吊白块"面粉等等问题食品层出不穷,充斥在每个人身边的时候,中国食品安全的公信力已是荡然无存。于是,在时隔三年,历经四次审议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万众期待中,终于于2009年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这部关系国计民生的法律针对着哪些问题?能够起到何种作用?又将面临哪些问题?本文中,资深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主任辛大伟将为您一一解读。
一、理顺食品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进行总体的协调,同时对卫生、农业、质检、工商等各部委的分工进行了界定。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八章等则对县以上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解读:针对当前食品监管部门多却又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的现状及省级以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未能明确的问题,新的食品安全法完善了各部委职责,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使食品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除此之外,还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职责明确意义重大,当然要彻底解决当前存在的监管环节缝隙问题,本制度的落实仍需要相应的配套法规来加以明确。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举报等渠道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解读:针对食品安全事件中监管部门事后堵漏,总是慢一拍的现状,该法设计此制度试图通过风险监测评估,变被动为主动。同时把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落实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相应的明确了卫生部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在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本章将食品安全的防线提前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应当看到当前我国食品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人为造假现象比较突出的现状,预防监测工作确实任重而道远。
三、食品安全标准统一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
解读:此规定解决了存在已久的"标准打架"的问题。为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公众及时了解国家标准,进行社会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解读:本条旨在破解"谈'添加剂'而色变"的社会困境。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说明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才能添加,严格按食品添加剂目录来,加入了除此之外的任何物质,都属违法行为。
五、名人代言食品致损需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明确"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丛出不穷的名人代言、协会推荐等虚假广告现象有望因此得到遏制。同时新法对食品广告作进一步明确: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六、废除食品"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解读: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开始实施食品免检制度。当初,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但结果事与愿违,事实证明检验手段的失效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本次立法明确废除了免检制度。同时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加重处罚,民事赔偿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相较《食品卫生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了2000元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还将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消费者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据悉,为确保《食品安全法》6月1日顺利实施,相关机构正研究密集出台配套措施。我们期望这部承载着社会强大民意期待的法律能够真正得到落实执行并赢得公众的信任,唯有如此,它才能真正担起重建中国食品安全公信力之重任。
[作者简介]辛大伟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其擅长的公司、金融等民商事法律事务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辛律师连续多次被评为市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为青岛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民以食为天,但当"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鸭蛋,"嗑药"多宝鱼,"吊白块"面粉等等问题食品层出不穷,充斥在每个人身边的时候,中国食品安全的公信力已是荡然无存。于是,在时隔三年,历经四次审议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万众期待中,终于于2009年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这部关系国计民生的法律针对着哪些问题?能够起到何种作用?又将面临哪些问题?本文中,资深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主任辛大伟将为您一一解读。
一、理顺食品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进行总体的协调,同时对卫生、农业、质检、工商等各部委的分工进行了界定。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八章等则对县以上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解读:针对当前食品监管部门多却又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的现状及省级以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未能明确的问题,新的食品安全法完善了各部委职责,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使食品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除此之外,还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职责明确意义重大,当然要彻底解决当前存在的监管环节缝隙问题,本制度的落实仍需要相应的配套法规来加以明确。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举报等渠道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解读:针对食品安全事件中监管部门事后堵漏,总是慢一拍的现状,该法设计此制度试图通过风险监测评估,变被动为主动。同时把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落实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相应的明确了卫生部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在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本章将食品安全的防线提前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应当看到当前我国食品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人为造假现象比较突出的现状,预防监测工作确实任重而道远。
三、食品安全标准统一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
解读:此规定解决了存在已久的"标准打架"的问题。为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公众及时了解国家标准,进行社会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解读:本条旨在破解"谈'添加剂'而色变"的社会困境。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说明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才能添加,严格按食品添加剂目录来,加入了除此之外的任何物质,都属违法行为。
五、名人代言食品致损需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明确"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丛出不穷的名人代言、协会推荐等虚假广告现象有望因此得到遏制。同时新法对食品广告作进一步明确: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六、废除食品"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解读: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开始实施食品免检制度。当初,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但结果事与愿违,事实证明检验手段的失效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本次立法明确废除了免检制度。同时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加重处罚,民事赔偿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相较《食品卫生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了2000元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还将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消费者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据悉,为确保《食品安全法》6月1日顺利实施,相关机构正研究密集出台配套措施。我们期望这部承载着社会强大民意期待的法律能够真正得到落实执行并赢得公众的信任,唯有如此,它才能真正担起重建中国食品安全公信力之重任。
[作者简介]辛大伟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其擅长的公司、金融等民商事法律事务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辛律师连续多次被评为市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为青岛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