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主要修改内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防止报废汽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同时,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为解决机动车再制造工作的制度障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协会以及部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制造试点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会同商务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主要是:明确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一条);鼓励汽车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第七条第二款);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取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方式拆解报废机动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解的汽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可以交售给再制造企业。(第十八条)
二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2002年清理 行政审批时取消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一审批项目,但《管理办法》未做修改。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继续保留了《管理办法》有关资格许可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应调整,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条)这实际上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
三是增加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中的责任。为了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技术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四是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五条)第二,规定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六条)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0年8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bfjdc@chinalaw.gov.cn。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