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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3-04-15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http://www.law-lib.com  2013-4-12 13:51:02  来源:交通运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八)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上述程序第(六)款至第(十二)款进行。
招标人可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之前发布招标预公告,对项目进行推介。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与项目估算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公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且在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融资能力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出资比例加权总和确定,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牵头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五章 中标与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自动放弃中标;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前,应当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履约保证金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二)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要求;
(三)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三)项目建设要求;
(四)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五)有关担保要求;
(六)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
(十)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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