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
http://www.law-lib.com 2013-5-28 13:37:13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为规范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的执行工作,商务部起草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12日。
商务部
2013年5月28日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贸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条 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的建议或者决定之前,商务部可视情对有关案件进行再调查。决定进行再调查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四条 再调查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第五条 在得出再调查结果之前,商务部应当将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给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
第六条 商务部建议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的,应当在完成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程序后发布公告。
商务部决定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七条 对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修改或者取消不具有追溯效力,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八条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作出的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生效的以及虽在此前生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