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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4-07-31

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并调整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决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信

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

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说明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0号)2012年7月25日发布,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诚信监管办法》施行以来,将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状况纳入监管范围逐渐成为

各方共识,资本市场各方的诚信约束意识有所增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资本市场诚

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现决定对《诚信监管办法》进行修改。现就修改情况及其考虑说明如下。
一、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
使违法失信信息能够集中地、便捷地接受公众和投资者查询,是发挥失信惩戒作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110号)也提出要“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现行《诚信监管办法》已经建立了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和接受市场主体申请

查询制度。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拟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
据此,拟在现行《诚信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

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二、完善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相关规定
在强化失信惩戒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违法失信行为人的权益保护,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的确定问题,这也是理论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难点问题。截至目前,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未就行政管理中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开始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也仅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我会在2012年出台

《诚信监管办法》时,本着积极探索的原则,规定了一般违法失信信息5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市场禁入等10年的效力期限。
经过近两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同时考虑到,从更深层次来说,诚信建设的宗旨更在于鼓励改过自新,应当给想重新做“好人”者以机会,拟对现行《诚信监管办法》关于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

期限进行调整,即一般违法失信信息为3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为5年。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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