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32-85906076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News
业绩资讯
业绩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05-18

20093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3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518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联系我们
  • 86-532-85906076
  •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 wqlaw2006@163.com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