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见习记者 郭素凡 肖莎
10月21日,一位接近黄光裕案件的人士对《法制日报周末》表示,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被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再度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目前仍在退回补充证据中。目前,起诉集中在黄光裕的非法经营和内幕交易两方面。
此前,该案件已经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主要补充内容为黄光裕案件中涉及的内幕交易具体操作手段等。
内幕交易取证为何有如此困难?黄光裕是以自然人还是单位负责人身份被起诉?成为该案的焦点。
最后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这次退回补充侦查依旧是证据不足的理由,还需要公安机关补充新的证据。但依据法律规定,这次是最后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将在再次收到卷宗并审查终结后向法院公诉。”上述接近黄裕案的人士透露。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可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仍缺乏相关证据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延长侦查期限。
获取内幕交易证据成为关注焦点。据《证券法》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玉成律师表示,获取内幕交易信息的证据“不太容易”。
他认为,本案中公诉方一方面要有证据证明这些内幕信息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要有证据证明,这些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未让广大投资者广泛知晓并运用它进行证券买卖。内幕交易的实质即抓住内幕信息公开前后的时间差牟利,因而界定内幕信息已公开化的时间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内幕交易罪犯罪时间的认定。如果内幕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的内幕信息是该消息公开后,引起股票价格起伏的惟一原因,从消息公布时起,到市场消化、分析消息,从而引起股价变动这一段时间,都应视为消息尚未公开。在这时间以前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买卖都应构成内幕交易。
因此,张玉成表示,公诉方要有证据证明,黄光裕利用了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或者泄露了内幕信息。因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
证据不足影响起诉时间
目前,黄案中的证据采集情况、缺失方面等信息,相关机构并未向外公布。10月21日记者致电国美电器副总裁何阳青,一直未得到相关问题的回应。
据上述接近黄光裕案的人士表示,受理国美案件的6个律师都已经与检察院签订了保密协定,不允许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然而,证据不足对本案进程引起的可能影响令人关注。
据悉,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后,黄案将在未来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的时间内被起诉到法院。
如果第二次证据补充仍然不足,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批准案件的侦查期限延长。检察机关有权批准或不批准。
张玉成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黄案中,如果经过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同时,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直到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公诉机关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玉成表示,由于不了解黄案的具体情况,对于黄案是否可能因证据不足不作起诉还没有办法判断。
被控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黄光裕被指控的罪名为“内幕交易罪”,这是新刑法修改之后被增加的新罪名。依据我国刑法对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自然人犯此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单位犯此罪的,单位负责人将最高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据媒体报道,办案单位在查办该起案件时,是以黄光裕案作为自然人犯罪来办理的,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但黄光裕委托的辩护人却认为,应该以黄光裕作为国美集团负责人的身份来看待这个案件,也就是说黄光裕是以国美集团负责人的身份实施的犯罪,应该属于单位犯罪。根据这一观点,黄光裕应被判5年有期徒刑。
法律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因没有公布确切资料和证据,尚不能判断黄光裕是以自然人还是单位负责人身份犯罪。
【案件回放】
黄光裕接受调查原因四大版本:
涉嫌“操纵市场”
多位“受贿被查”官员供出黄光裕曾行贿
涉及税务问题
违规贷款旧账重提
黄光裕涉嫌操纵市场
有“中国首富”之称的黄光裕,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2008年11月23日,黄光裕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对他接受调查的原因,业界猜测纷纷,大致可归为四大版本。
据悉,黄光裕被捕起因涉嫌“操纵市场”,具体是指对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金泰股价进行操纵。
黄俊钦为新恒基集团创始人,于2001年12月着手收购*ST金泰,通过其掌控的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ST金泰分别持股10%和1.92%。
资料显示,*ST金泰曾在2007年内短期创造出30多个涨停的记录。自2007年7月9日该股票复牌至2007年8月14日,*ST金泰连续拉出26个涨停板。加上2007年3月5日停牌前的4个涨停板,该股连续30个交易日开盘即封涨停。据悉,整个事件的神秘幕后推手正是黄光裕本人。
第二个版本是涉及多位“受贿被查”的商务部官员供出“黄光裕曾向他们行贿”。据悉,黄光裕在2004至2006年期间,不仅让国美电器成功实现“红筹上市”,还进行了多项涉及“外资”的资产运作。而这些运作,皆与商务部外资司个别人士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
第三个版本是,有媒道报道黄光裕接受调查,极可能涉及税务问题。但是此后国美发言人出面澄清,表示国美严格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没有任何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
还有第四个版本是此前的违规贷款旧账重提。2006年,因涉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牛忠光一案,黄俊钦、黄光裕兄弟在中行北京分行一批总额13亿元的违法违规贷款,被公安部正式立案调查。但当年黄氏兄弟均未受到公安部门拘押。2007年1月16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安部针对黄光裕及其间接持有的鹏润房地产公司的“协助调查已经正式撤消”。
黄光裕被捕后,国美集团股价大幅度下跌,黄光裕个人资产开始严重缩水。此后香港高等法院即裁定冻结黄光裕在港上市公司及资产。
黄光裕被检方指控内幕交易罪 国美或因此受到处罚
黄光裕涉嫌内幕交易?
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被拘一案再次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
10月21日,有消息称,黄光裕一案因证据不足再度被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此前一次补充侦查的内容则是相关内幕交易的具体操作手段等。该消息还称,黄光裕被指控的罪名将为“内幕交易罪”。不知道是否是受了相关消息影响,国美电器昨天在H股市场上表现低迷,截至收盘时报收于每股2.45元,下跌0.81%。
资料显示,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股票、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黄光裕这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到底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操作的呢?
“不管是以国美法人代表身份还是以个人名义进行可能的内幕交易,归根结底,该行为的最终受益者都是黄光裕本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表示,“当初,这两种方式,黄光裕或许只会从风险角度考虑,估计,他以公司名义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相对更大。”
国美或受牵连
“如果黄光裕是以国美集团法人的身份参与内幕交易,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的双罚制原则,国美本身也可能在事实调查清楚后遭一定的法律制裁。同时,这对于国美今后的发展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不利影响,比如,一些投资者或许会不再信任国美电器。”张马林进一步指出,“对黄光裕来说,除罚交相关金额外,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区别就在于量刑上,如果是自然人犯罪,量刑会更大。”
而对于这则突如其来的消息,国美电器总裁陈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并未作相关评论,也未透露可能的相关信息,“目前并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发布相关消息,具体问题可以去联系国美方面的公关公司。”记者多次联系相关人员,但始终未能获得答案。
尽管未对相关事宜进行表态,但陈晓此前多次在谈到黄光裕对国美影响时,他总是尽量将这种影响做“淡化”处理。
他曾在今年6月对媒体表示,黄光裕未来对公司的影响主要是股东层面,“从经营角度来讲,他已离开这个层面,所以不会发生影响。” 他还曾说,黄光裕近况他了解的也非常有限,不比大家了解的更多,国美也不会出席相关部门对黄光裕资产冻结的聆讯。
从事了哪些内幕交易
除被以何种身份量刑外,另一个疑团则是黄光裕因什么案件可能被定为“内幕交易罪”。
业内人士表示,黄光裕之所以可能被指控为“内幕交易罪”,可以从他以前在市场上的种种操作手段中略知一二,因为黄光裕本身就是资本腾挪的“高手”,在市场的风风雨雨中,套现一直是其重要的手段。
查看黄光裕的发展履历,记者了解到,从2002年开始,其就开始了套现之路,但更让市场惊讶的是2007年ST金泰的疯狂表现。这只后来被股民称为“妖股”的股票,从2007年2月28日起以摧枯拉朽之势连续拉出42个涨停,刷新了A股记录,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恰恰为黄光裕之兄黄俊钦,同时,市场也传言,黄光裕就是那个“最牛散户刘芳”。此外,还曾有消息称,他曾经对“国美系”的中关村和三联商社进行过股价操控。
“相关部门至今并未公布具体的相关信息,但ST金泰当年的诡异不失为黄光裕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罪’的一种可能。”张马林表示,“当然,除ST金泰外,或许还有其他一些可能性,最终还是要看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和披露。” 记者 傅光云 实习生 黄烨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