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能不能“进入”法院审委会
记者 陈虹伟
一项司法制度存在了55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少有实践,是生命力旺盛还是其缺乏现实基础,只能空置理论的阁楼?
2009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再次确定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提出此一制度后,检察长“进入”法院审委会的第55个年头。
55年来,检法之间的“深度合作”并非一路坦途,这一中国特有的法律监督制度遭遇了干扰司法独立、部门合作激励缺失等诸多因素的阻滞。
10月21日,在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召开的全国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上,检察长们也把目光集中在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上。
很少适用却生命力顽强
历经55年,一项在实践中很难实施的司法制度却在数次立法、修法后都被保留了下来。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我国最早可追溯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十余个宪法性法律、中央及“两高”发布的一系列文件都对其予以明确规定。
55年来,法律历经修改,该列席制度却均被保留下来,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只不过,旺盛的生命力背后也有过一些曲折。
1979年,该项制度曾受到质疑,为避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过于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有权”列席被修改为“可以”列席。
到了2005年,“两高”同时出台文件推动该项工作,从2005年底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规范化建设与试点工作。一些基层检察院被选作试点进行了积极尝试,一批与之相关的地方性文件陆续出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项明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对所有支持抗诉的刑事案件,均由检察长或者主管副检察长列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委会,“检察长列席抗诉案件审委会,已经成为检、法两院较为固定的工作机制,只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5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从立法机关的角度对该项制度实践提出了明确要求。
审委会本身需要监督
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受到学者普遍追捧的当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却受格外冷落”。《法制日报周末》记者得到的信息是,几乎还没有学者参与这项制度建设的规划。
法学界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的代表性观点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违反了审判过程中的秘密评议原则,破坏了控辩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中心主任卞建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都表示了相同看法。卞建林说,列席审委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诉讼理念和其他司法改革的内容有冲突,“比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比如控辩平衡原则”。
陈卫东则表示,检察机关主要行使诉讼监督职能,言外之意是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庭审活动就是最好的监督。
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也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应突出类型化案件监督,而不要只盯个案。同时,要以程序监督为主。
问题的根本还在于审委会本身就颇受争议。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疑难复杂的、有争议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大多由审判委员会掌握并行使。这部分权力行使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和评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余捷说,在工作机制上,审委会只听案件承办人汇报,不看案卷,不对案件进行听审就直接裁判。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委会被喻为“不看病就开药方”。
从某种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享有一级法院最高的、终极的司法权,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刘宝霞看来,理应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视野,而不应被排除在外。审委会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性、议事的不公开性、裁决的终极和重要性,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现实根据。
针对审委会这一弊端,最高法于2007年底出台改革意见,提出了将审判委员会由会议制逐步改为审理制、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采用多种审理方式、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等措施和要求。
只不过,一些具体措施和要求,如成立专业委员会、旁听庭审、直接审理案件等在短期内仍无法全面实现。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或许可以弥补审委会自身机制的不足。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蒋炳仁认为,在审委会制度面临取消或改良抉择的呼吁下,取消审委会的裁判权力在短期内不可行时,改变此制度以往的运行模式便成为次优的选择。
没有被告人参与的二次公诉?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控方多了一次向法院提出自己主张并证明己方观点正确的机会,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却没有被赋予列席甚至旁听审委会的权利。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否会造成二次公诉呢?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焦鹏律师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说:“如果你是被告,你是否希望检察机关如此强势?”
一位检察长向记者描述了一个案例。某地检察长委托负责起诉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公诉人也随之列席。在讨论过程中,检察长、公诉人均发了言(基本上是重复强调公诉意见),并与汇报案件的主审法官发生了激烈辩论。
根据该检察院调查了解到的情况,通过列席制度重申公诉意见实现检方主张的情形较为普遍。
这也是学者质疑该项制度的主要理由。
但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长项明却不这样认为,“不能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机关就多了一次说话的机会,更不能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就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施加压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所体现的检察监督权主要是建议权,而非实体处分权”。
2008年上海发生了一起双方互殴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不顾客观事实以“杀人偿命”要求司法机关将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并且不断上访,检察机关和法院都面临着同样的压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沈新康说,在审委会上列席检察长全面客观介绍了案件“内外”的情况,不盲目迎合被害人亲属的不合理要求,同时还确定检法两级四院共同做好疏导安抚工作。
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
争议重重的背后,实践中该制度到底执行的怎么样?
重庆市检二分院检察长王定顺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重庆市的规定出台之后,列席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占同期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的比例亦呈上升势态。
“以前,检察长列席案件仅有公诉抗诉刑事案件。规定出台之后的列席案件范围则涵括了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来源除公诉案件外,还包括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抗诉案件。”王定顺说。
《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了解,各地对列席范围的规定没有统一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有的地方规定只列席刑事案件的审委会,有的地方虽然包括了民事、行政案件,但只做了原则上的规定。
在实践中,列席人员除检察长本人外还可以由谁担任,检察长在列席审委会时怎样发表意见、发表怎样的意见,各地多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只不过,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落实程度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各地法检关系的好坏,甚至许多地方的法院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这在基层重视程度尤其不够,工作难以推动。
刘宝霞告诉记者,建立在监督理论基础上的列席制度,如果任由各地自由解释、协商推行,很有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与制度精神南辕北辙的理解和做法,并因此使该制度遭到越来越多来自理论和实务界的质疑。
55年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经历了“实践——虚置——实践”的循环型发展过程。而当这一制度再次作为司法改革重要内容被提上实践日程的当下,已经到了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下,检、法两家对自身定位重新反思做出理性选择的时候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记者 陈虹伟
一项司法制度存在了55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少有实践,是生命力旺盛还是其缺乏现实基础,只能空置理论的阁楼?
2009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再次确定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提出此一制度后,检察长“进入”法院审委会的第55个年头。
55年来,检法之间的“深度合作”并非一路坦途,这一中国特有的法律监督制度遭遇了干扰司法独立、部门合作激励缺失等诸多因素的阻滞。
10月21日,在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召开的全国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上,检察长们也把目光集中在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上。
很少适用却生命力顽强
历经55年,一项在实践中很难实施的司法制度却在数次立法、修法后都被保留了下来。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我国最早可追溯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十余个宪法性法律、中央及“两高”发布的一系列文件都对其予以明确规定。
55年来,法律历经修改,该列席制度却均被保留下来,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只不过,旺盛的生命力背后也有过一些曲折。
1979年,该项制度曾受到质疑,为避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过于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有权”列席被修改为“可以”列席。
到了2005年,“两高”同时出台文件推动该项工作,从2005年底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规范化建设与试点工作。一些基层检察院被选作试点进行了积极尝试,一批与之相关的地方性文件陆续出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项明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对所有支持抗诉的刑事案件,均由检察长或者主管副检察长列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委会,“检察长列席抗诉案件审委会,已经成为检、法两院较为固定的工作机制,只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5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从立法机关的角度对该项制度实践提出了明确要求。
审委会本身需要监督
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受到学者普遍追捧的当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却受格外冷落”。《法制日报周末》记者得到的信息是,几乎还没有学者参与这项制度建设的规划。
法学界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的代表性观点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违反了审判过程中的秘密评议原则,破坏了控辩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中心主任卞建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都表示了相同看法。卞建林说,列席审委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诉讼理念和其他司法改革的内容有冲突,“比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比如控辩平衡原则”。
陈卫东则表示,检察机关主要行使诉讼监督职能,言外之意是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庭审活动就是最好的监督。
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也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应突出类型化案件监督,而不要只盯个案。同时,要以程序监督为主。
问题的根本还在于审委会本身就颇受争议。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疑难复杂的、有争议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大多由审判委员会掌握并行使。这部分权力行使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和评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余捷说,在工作机制上,审委会只听案件承办人汇报,不看案卷,不对案件进行听审就直接裁判。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委会被喻为“不看病就开药方”。
从某种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享有一级法院最高的、终极的司法权,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刘宝霞看来,理应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视野,而不应被排除在外。审委会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性、议事的不公开性、裁决的终极和重要性,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现实根据。
针对审委会这一弊端,最高法于2007年底出台改革意见,提出了将审判委员会由会议制逐步改为审理制、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采用多种审理方式、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等措施和要求。
只不过,一些具体措施和要求,如成立专业委员会、旁听庭审、直接审理案件等在短期内仍无法全面实现。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或许可以弥补审委会自身机制的不足。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蒋炳仁认为,在审委会制度面临取消或改良抉择的呼吁下,取消审委会的裁判权力在短期内不可行时,改变此制度以往的运行模式便成为次优的选择。
没有被告人参与的二次公诉?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控方多了一次向法院提出自己主张并证明己方观点正确的机会,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却没有被赋予列席甚至旁听审委会的权利。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否会造成二次公诉呢?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焦鹏律师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说:“如果你是被告,你是否希望检察机关如此强势?”
一位检察长向记者描述了一个案例。某地检察长委托负责起诉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公诉人也随之列席。在讨论过程中,检察长、公诉人均发了言(基本上是重复强调公诉意见),并与汇报案件的主审法官发生了激烈辩论。
根据该检察院调查了解到的情况,通过列席制度重申公诉意见实现检方主张的情形较为普遍。
这也是学者质疑该项制度的主要理由。
但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长项明却不这样认为,“不能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机关就多了一次说话的机会,更不能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就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施加压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所体现的检察监督权主要是建议权,而非实体处分权”。
2008年上海发生了一起双方互殴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不顾客观事实以“杀人偿命”要求司法机关将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并且不断上访,检察机关和法院都面临着同样的压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沈新康说,在审委会上列席检察长全面客观介绍了案件“内外”的情况,不盲目迎合被害人亲属的不合理要求,同时还确定检法两级四院共同做好疏导安抚工作。
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
争议重重的背后,实践中该制度到底执行的怎么样?
重庆市检二分院检察长王定顺告诉《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重庆市的规定出台之后,列席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占同期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的比例亦呈上升势态。
“以前,检察长列席案件仅有公诉抗诉刑事案件。规定出台之后的列席案件范围则涵括了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来源除公诉案件外,还包括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抗诉案件。”王定顺说。
《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了解,各地对列席范围的规定没有统一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有的地方规定只列席刑事案件的审委会,有的地方虽然包括了民事、行政案件,但只做了原则上的规定。
在实践中,列席人员除检察长本人外还可以由谁担任,检察长在列席审委会时怎样发表意见、发表怎样的意见,各地多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只不过,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落实程度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各地法检关系的好坏,甚至许多地方的法院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这在基层重视程度尤其不够,工作难以推动。
刘宝霞告诉记者,建立在监督理论基础上的列席制度,如果任由各地自由解释、协商推行,很有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与制度精神南辕北辙的理解和做法,并因此使该制度遭到越来越多来自理论和实务界的质疑。
55年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经历了“实践——虚置——实践”的循环型发展过程。而当这一制度再次作为司法改革重要内容被提上实践日程的当下,已经到了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下,检、法两家对自身定位重新反思做出理性选择的时候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