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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市场助拐卖儿童犯罪 处罚收买人当重当轻引争论
2009-11-05
  法制网记者 徐伟 张亮 法制网见习记者 林燕
  近日,公安部打拐办公布了60名身源不明的儿童信息,短短几天时间内就有3人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国开展了5次打拐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从4月份开始,已经持续半年之久。
  公安机关公开60名儿童信息,在赢得人们赞许的同时,也促使人们进一步思索如何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拐卖儿童犯罪。对收买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便是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
  警方:刑事处罚应加重
  “正是由于大量买方市场的存在,为人贩子铤而走险提供了空间。”河北省蠡县公安局局长郭建民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今年5月,郭建民曾参与一起被拐卖儿童的解救行动。在那次行动中,收买人李某因与“儿子”难舍难分,曾数度昏厥。花了5500元的李某最终人财两空。虽然李某从事了收买行为,但是因为她没有虐待及阻扰解救,因而被免予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公安机关反映,刑法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买方市场的放纵,不利于打击犯罪。”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杨东告诉记者。
  杨东说,从目前破获的案件情况来看,大部分收买人都不存在虐待行为,在公安机关解救时有相当一部分收买人都予以配合,因此,大部分收买人不会受到刑事追究。
  杨东说,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曾将收买人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法院大多不会对其判刑。
  “有买方市场才会有卖方市场。从打击犯罪的角度上,如果只打击拐卖人,而不打击收买人,只要有利可图,拐卖人仍会铤而走险。”杨东说,在办案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以及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要坚决打击。
  专家:轻刑化利于解救
  “将收买儿童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是必要的,但这种行为毕竟有别于拐卖行为,因此有必要从刑事政策上给予区别对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李希慧说。
  李希慧认为,收买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并无卑劣动机,对被害儿童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较为轻缓。而且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对这类犯罪应当以轻缓的刑罚予以警示,严刑峻法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刑法对收买行为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说,刑法之所以规定对收买人进行轻刑化处理的另一个考虑就是,要有利于儿童的解救,“对不虐待、不阻扰解救的,不追究刑责,从刑事政策上来讲,是对这种行为的一种事后奖励。”
  针对加大收买人刑罚力度的问题,于志刚认为,不能过分将注意力集中在收买人身上,也不能把打击拐卖人不力的后果转移到收买人身上。今后如果要提高刑罚力度的话,必须是双向的,即同时提高拐卖人和收买人的刑罚。
  “就像打击盗窃行为一样,刑法打击的重点应该在盗窃人身上,不能把重点转移到收赃人身上。”于志刚说,刑事政策应该有着明确的方向性,千万不能把打击方向弄错了。
  法制网北京11月4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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