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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放录音制品付报酬办法公布:三方式供选择
2009-11-18
  法制网北京11月17日讯 记者李立 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以广播电台、电视台实际使用录音制品的多少为基础确定付酬标准,多播多付、少播少付。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暂行办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了三种计酬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三是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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