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陈丽平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采用“家庭暴力”的提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目前,我国还缺少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在家庭暴力的界定、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方面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各地各部门的做法不统一。
“全国妇联已组织专家草拟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下一步将继续对其进行研究论证和完善。”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在11月25日第十个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
妇联每年接到5万件家暴投诉
家庭暴力是我国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投诉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已经成为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了解,现在妇联系统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约5万件,占妇联信访总量的十分之一,比2000年翻了一番多,并且居高不下。
在这些投诉中,情节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致伤致残、致死的案件开始增多,精神伤害、性暴力的投诉也开始出现。
“家庭暴力投诉量的升高,一方面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在普及、妇女维权意识在提高、各相关部门的干预力度在加大,群众在遇到家庭暴力问题时勇于向外界求助。”蒋月娥分析说。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妇联系统接到的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投诉同比明显上升。同时,反映老年父母遭受子女暴力的也开始出现。还有就是农村妇女特别是女性农民工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问题。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报告显示,有11.6%的农村妇女近一年内和配偶之间曾有过动手打架的行为,女性农民工的这一比例更是高达13.5%。
“这几类人群在家庭中均处于弱势地位,自我救济能力弱,应当引起社会特别关注。”蒋月娥说,特别是女性农民工处于流动状态,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获得的法律帮助和救助服务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当引起特别关注。
预防家暴工作体系初具雏形
近年来,我国立法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采用“家庭暴力”的提法。新婚姻法还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一方能够由于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而获得经济赔偿。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责任,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此外,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于在家庭成员间发生人身伤害、虐待等行为,规定施暴者要负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全国妇联去年联合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导。
在这份意见中,按照反家暴工作中的预防、介入、制止、惩处、救助、服务的顺序,分别对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卫生、民政和妇联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并在工作原则、经费和机制保障以及加大反家暴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方面提出了要求。
“有一点遗憾的是,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上,这份意见仍然沿用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没能对夫妻间的性侵害、经济控制、精神伤害等暴力形式作出规范。”蒋月娥说。
在地方立法层面,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规定。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有的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了更加广泛的界定,有的具体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其中辽宁省规定,公安机关要负起家庭暴力案件的取证责任,有力地帮助了受暴妇女维护权益。
在工作实践层面,我国反家暴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合作的格局。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有12000多个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对家庭暴力案件积极介入。
自天津市民政局、妇联联合建立了第一家省级妇女儿童救助中心之后,各级民政部门纷纷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许多省、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里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并让基层妇联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发挥她们在化解家庭矛盾方面的作用。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维权合议庭、女检察官公诉组等,依法为受暴妇女提供帮助。许多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有的地方成立专门“反家暴合议庭”,有8000名妇联干部担任了人民陪审员。
各部门还合作开展对受害人的医疗救助和鉴定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其中省级7个,地(市)级101个,县乡级250余个。在开展反家暴合作的医院,医生为受害者记录的病历能够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可以说,由各级政府、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妇联组织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体系初具雏形。”蒋月娥欣喜地说。
专门立法拟解决五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还缺少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在家庭暴力的界定、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方面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各地各部门的做法不统一。”蒋月娥指出。
据介绍,全国妇联近年来一直对反家暴立法进行基础论证,完成了《反家庭暴力法与保护弱势群体健康权益政策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起草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
这一建议稿在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暴的政府责任、社区预防、证据收集、人身保护措施、庇护救助等方面,规定了一些突破性内容。
蒋月娥透露,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妇联重点目标是要在国家层面推动反家暴的专门立法,力争解决几个问题:
———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行为构成;
———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体系,特别是要强化社区、乡村的预防功能。树立预防为主、及时干预、有效制止的原则,优先保护受害人,对施暴者教育、矫治和惩罚相结合;
———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主要包括:对家庭暴力投诉的受理程序、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程序和对受害人的特殊临时保护措施,其中特别要强化政府的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又要规定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机构如医院、学校、社会团体等的责任,明确社会参与的主体和方式,各司其职,防止推诿;
———对受害人的救助和对施暴者的行为矫治;
———明确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今年,全国妇联会继续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进行论证,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适时召开反家暴立法研讨会。”蒋月娥说,要通过这一法律的制定,为妇女儿童撑起无暴力的蓝天!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采用“家庭暴力”的提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目前,我国还缺少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在家庭暴力的界定、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方面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各地各部门的做法不统一。
“全国妇联已组织专家草拟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下一步将继续对其进行研究论证和完善。”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在11月25日第十个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
妇联每年接到5万件家暴投诉
家庭暴力是我国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投诉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已经成为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了解,现在妇联系统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约5万件,占妇联信访总量的十分之一,比2000年翻了一番多,并且居高不下。
在这些投诉中,情节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致伤致残、致死的案件开始增多,精神伤害、性暴力的投诉也开始出现。
“家庭暴力投诉量的升高,一方面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在普及、妇女维权意识在提高、各相关部门的干预力度在加大,群众在遇到家庭暴力问题时勇于向外界求助。”蒋月娥分析说。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妇联系统接到的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投诉同比明显上升。同时,反映老年父母遭受子女暴力的也开始出现。还有就是农村妇女特别是女性农民工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问题。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报告显示,有11.6%的农村妇女近一年内和配偶之间曾有过动手打架的行为,女性农民工的这一比例更是高达13.5%。
“这几类人群在家庭中均处于弱势地位,自我救济能力弱,应当引起社会特别关注。”蒋月娥说,特别是女性农民工处于流动状态,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获得的法律帮助和救助服务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当引起特别关注。
预防家暴工作体系初具雏形
近年来,我国立法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采用“家庭暴力”的提法。新婚姻法还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一方能够由于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而获得经济赔偿。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责任,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此外,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于在家庭成员间发生人身伤害、虐待等行为,规定施暴者要负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全国妇联去年联合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导。
在这份意见中,按照反家暴工作中的预防、介入、制止、惩处、救助、服务的顺序,分别对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卫生、民政和妇联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并在工作原则、经费和机制保障以及加大反家暴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方面提出了要求。
“有一点遗憾的是,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上,这份意见仍然沿用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没能对夫妻间的性侵害、经济控制、精神伤害等暴力形式作出规范。”蒋月娥说。
在地方立法层面,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规定。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有的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了更加广泛的界定,有的具体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其中辽宁省规定,公安机关要负起家庭暴力案件的取证责任,有力地帮助了受暴妇女维护权益。
在工作实践层面,我国反家暴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合作的格局。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有12000多个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对家庭暴力案件积极介入。
自天津市民政局、妇联联合建立了第一家省级妇女儿童救助中心之后,各级民政部门纷纷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许多省、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里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并让基层妇联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发挥她们在化解家庭矛盾方面的作用。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维权合议庭、女检察官公诉组等,依法为受暴妇女提供帮助。许多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有的地方成立专门“反家暴合议庭”,有8000名妇联干部担任了人民陪审员。
各部门还合作开展对受害人的医疗救助和鉴定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其中省级7个,地(市)级101个,县乡级250余个。在开展反家暴合作的医院,医生为受害者记录的病历能够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可以说,由各级政府、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妇联组织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体系初具雏形。”蒋月娥欣喜地说。
专门立法拟解决五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还缺少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在家庭暴力的界定、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方面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各地各部门的做法不统一。”蒋月娥指出。
据介绍,全国妇联近年来一直对反家暴立法进行基础论证,完成了《反家庭暴力法与保护弱势群体健康权益政策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起草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
这一建议稿在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暴的政府责任、社区预防、证据收集、人身保护措施、庇护救助等方面,规定了一些突破性内容。
蒋月娥透露,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妇联重点目标是要在国家层面推动反家暴的专门立法,力争解决几个问题:
———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行为构成;
———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体系,特别是要强化社区、乡村的预防功能。树立预防为主、及时干预、有效制止的原则,优先保护受害人,对施暴者教育、矫治和惩罚相结合;
———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主要包括:对家庭暴力投诉的受理程序、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程序和对受害人的特殊临时保护措施,其中特别要强化政府的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又要规定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机构如医院、学校、社会团体等的责任,明确社会参与的主体和方式,各司其职,防止推诿;
———对受害人的救助和对施暴者的行为矫治;
———明确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今年,全国妇联会继续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进行论证,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适时召开反家暴立法研讨会。”蒋月娥说,要通过这一法律的制定,为妇女儿童撑起无暴力的蓝天!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