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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工作程序
2009-12-03
  今后,人民法院核查违纪违法线索需要有关内设部门更多地参与配合,人民法院反腐工作将由“独唱”变身“合唱”。这是日前出台的《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15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与监察部门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中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据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出台的《办法》有利于法院各有关部门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对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线索实行统一管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收到违纪违法线索材料,应当交由监察部门统一处理。有关部门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及案件再审、案件复查、案件评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出具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办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的两种方式,即:由监察部门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与核查和交由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有关部门对违纪违法线索核查后,报经监察部门审核可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已经涉嫌违纪,可能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决定立案调查或者进一步核查;违纪行为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建议对被核查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其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可以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不构成违纪,但存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可以建议对被核查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或者批评教育;举报内容失实的,应当终结核查程序,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被核查人员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办法》还规定,各部门应当对反映本部门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抄报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线索材料隐瞒不报或者违规泄露线索材料内容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作者:张伟刚)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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