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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医疗、住房关乎民生 消法保护范畴或大幅扩大
2009-12-03
  法制网记者 周斌
  两年前,曾有机构在民间做过这样一份调查:你认为我国哪部法律最重要?位列榜首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今,这部颁布了16年的法律正面临着第一次修改,民众对此热切关注:教育、医疗、住房等能否纳入消法保护?惩罚性赔偿如何制定?“后悔权”到底有没有戏……
  近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共同主办了一次消法修改研讨会,权威专家几乎悉数到场。据了解,讨论结果将可能成为消法修订稿草案内容,并可能落实为法律条文。
  会议结束后,《法制日报》记者就讨论内容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
  教育支出能否纳入新消法调整
  国家统计局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有七成家长难以承受高昂的教育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补课费、择校费、住宿费等;同时,央视近日曝光了八种教育“潜规则”,亦涉及各类费用。
  近年来民众对教育的不满已是众所皆知,各种纠纷层出不穷,因为消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教育能否作为消费纳入消法调整、调整范围有多大的争论持续不断。各地法规纷纷试水:山东省、河北省等将所有教育培训定性为消费;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将非学历教育视为消费;安徽省、福建省等认为非公益性或非学历教育属于消费。专家们对此意见不一。
  刘俊海认为,对于义务教育而言,其公益色彩浓厚,不存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特征;而非义务教育,即使学生在入学时缴纳了学费,构成了事实上的消费,但是对于公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营利的民办教育而言,其亦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畴,因为两者都不具备营利性的特征。而对于非学历教育而言,虽然举办者可能是公立学校,但是其并非是按照国家制定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管理的行为,而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经营来获取利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行为,虽然教育部门有规定,要求学校剥离经营性职能,并主张通过投资者的方式管理校办企业的经营,但是在改革未完成之前,各种营利性的非学历教育依然广泛存在,必须予以规制。
  因此,刘俊海建议,将营利性的私立学校教育和公立学校从事具有营利性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纳入新消法的调整范围。
  患者能否成为消费者
  如今,将患者就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民众明白,相对于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言,消法是一部向消费者倾斜、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
  据了解,目前我国福建省、浙江省、辽宁省等20个地区已不同程度地将医疗服务纳入到地方法规的调整范围。但仍有不少地区没能纳入,原因之一是受到了医疗机构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强烈反对。
  反对者称,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为职责,其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以治疗为目的,具有高风险性、高专业性等特征,与普通消费行为有明显区别;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疗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该价格通常都低于实际成本,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决定了患者的生命、健康,这与医疗收费之间并非等价交换。
  刘俊海认为新消法中应当将患者视为消费者,以使患者享有知悉权、选择权、索赔权、接受服务时人格受尊重等权利,并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特别是因为医院重大过失导致医疗事故后,患者可以寻求消协等团体的保护,“这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但因为医疗技术的高低受医学发展水平、条件、地域等多种因素影响,评价诊疗技术的好坏也不是普通人所能判定的,刘俊海认为,技术性的医疗服务不适用消法。同时,他建议将医疗知情同意权、患者隐私权纳入新消法保护范畴。
  经适房的消费品之争
  几年前,购买商品房是否适用消法,还存在很大争议,因为一旦适用消法,则存在双倍赔偿的问题,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负担;而如今,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已将商品房列为消费品。
  然而,购买多套商品房的行为如何认定?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是否适用消法等等问题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刘俊海表示,除了生活居住需求外,以投资为目的购买商品房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应由其他法律规范。
  对于经济适用房,一部分人认为不能作为消费品由消法调整,因为经适房是国家出于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所建造的,是针对特定人群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宅,不能自由买卖,交易受到国家政策的局限,与普通消费品有别。“同时,经适房是政府组织建造的,是微利价住宅,如果纳入消法势必涉及惩罚性赔偿,似乎也说不过去。”
  但刘俊海认为,虽然购买人群特定,但从其购买的行为来看,是为了基本生活而消费的,由于其购买的房屋由政府补贴,购买行为部分离开了市场规制,这部分消费者显然就成为了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新消法理应把他们纳入保护范围。“现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多建、快建、省钱,往往使得经适房质量大打折扣,其所有者也需要新消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廉租房,刘俊海称,如果是实物配租,由于政府是出租人,不是经营者,所以廉租房住户就不是消费者,不应受消法调整;如是租金补贴,而且房主是房屋租赁经营者,则廉租房住户就是消费者,应纳入新消法调整。
  奢侈型消费也应受保护
  在本次会议上,专家们普遍认为,新消法的修改应该扩大其适用范围。
  刘俊海建议,新消法中的生活消费除了消费者为生存、发展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外,还应包括享受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奢侈型的消费,甚至是炫耀型的消费都应当考虑用法律予以保护。”
  刘俊海解释说,生活消费是个非常广义的概念,从消费层次来看,生活消费既包括生存型的消费,也包括发展型的消费,比如教育消费等;还包括享受型的消费,如旅游、看电影;此外,还包括必要的奢侈型消费,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将来会有一些消费者可能会购买小游艇,甚至小飞机。从消费的性质来看,生活消费既包括物质性消费,如餐饮,也包括精神性消费,包括文化生活、精神生活、教育生活等。“总之不能将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仅仅局限于吃穿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商品化、市场化程度向纵深发展,一些新的产品和服务领域层出不穷,如健康美体、金融证券等,原先一些不具有商品货币因素的领域也具有了商品的属性,如医疗、教育等。因此,为适应这一趋势,消法调整范围势必也应随之扩大。”刘俊海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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