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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 审监庭担负案件质量监管职责
2009-12-07
  本网记者 王斗斗
  90%。这是全国基层法院办理案件占全国法院办案总数的比例。
  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一审终审,在审级上没有二审监督,且其中大部分又是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在审判组织上缺乏合议庭成员相互监督的机制。
  拿什么措施来保证全国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近日给出了答案:“着力完善以公正效率为核心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是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新的课题,各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必须切实担负起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
  监督重点包括执行案件
  宋为民,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
  对于该院在审监庭设立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宋为民有自己特殊的称谓———“质管办”。“质管办”根据审判委员会授权履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向审判委员会负责。
  “针对执行案件矛盾突出的特点,我们决定将执行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强化对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宋为民告诉记者。
  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准确?“质管办”通过跟案,检查执行文书,听取申请人意见等方式,对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到位进行监督,发现措施不合法或有瑕疵的督办纠正,发现执行措施不到位、未穷尽的,提醒执行局尽快采取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评估拍卖是易发腐败的环节,针对此,“质管办”对评估、拍卖机构的资质、遴选摇号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遴选活动公开、公正,预防暗箱操作。
  据统计,2009年1至11月,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15件,执行标的18300万元,结案332件,结案标的15100万元,执行兑现额8700万元,到位率为57.62%,无重大涉执上访案件,无执行回转案件,无违纪违法案件。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以法院各类案件为监督和管理的对象,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目标及价值追求,所以它不仅限于审判案件,也包括执行案件,不仅是要进行监督,更要注重管理。”江必新分析说。
  江必新进一步解释说,不能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简单地等同于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估,或者绩效考核,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更注重的是事前、事中加强监督,将各类案件质量差错或瑕疵防范于未然。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所强调的是主动监督与管理,是谋求案件质量提高的主动行为。
  探索下级法院提异议渠道
  来自多个法院的信息显示,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提出异议的渠道正在逐步建立。
  “听说过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还从未听过下级法院还能监督上级法院。”有关人士迷惑不解。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应新龙举例说,上海法院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完善了审判质量联动反馈机制。
  根据这一机制,基层法院对二审法院改判发回案件可提出异议,通过一、二审法院审监庭和审委会的“二查二断”进行异议的评价反馈;同时,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被维持或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工作建议书等形式进行反馈。
  “上、下级法院间的联动反馈,既是保证执法公正性和统一性的有效平台,也是强化一、二审法院相互监督的有效途径。”应新龙表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全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试点法院。该院院长邹川宁称,他们就大胆尝试,完善案件质量双向监督制度。
  “青岛市中院在加强对基层法院审级监督的同时,也探索赋予了基层法院对中院案件的监督权。各基层法院认为中院审结的案件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或者认为中院审委会认定的重大质量问题案件不当的,可向中院审委会办公室提交说明材料,经中院审委会研究认为反映情况属实的,作为该基层法院年终考核的加分项之一。”邹川宁说。
  针对上下级法院的双向监督机制,江必新指出,要把握好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监督关系,探索出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提出异议的必要渠道、法官对案件质量评定的异议方式,努力构建法院与法官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共同致力于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特有模式。
  实施全方位有重点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举的要求,将重点司法环节、尤其是容易引发不公正和不当延误的司法环节逐一纳入到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之中,实施全方位、有重点的监督,力争对案件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包括裁判文书低级错误等质量问题防范于未然。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案件质量通报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均应当建立必要的、有效的案件质量通报制度,建设案件质量通报平台。在全面实现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有效转换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合乎条件的工作人员。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制定指导全国基层法院乃至全国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意见。
  本网北京12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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