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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引发北京"反垄断第一案"宣判 原告诉求被驳回
2009-12-22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百度之间因竞价排名引发的垄断纠纷,日前已由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因唐山人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百度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占据支配地位,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北京市宣判的首起反垄断案件。
  据唐山人人公司在起诉中称,公司曾与百度签订了竞价排名协议,最初几个月,其运营的全民医药网在百度搜索中始终排名第一,但此后当唐山人人公司缩减了竞价排名的投入后,百度搜索上的链接骤然减少。唐山人人公司认为,百度因其减少投入而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大幅降低。百度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唐山人人公司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为此,唐山人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0万余元,并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
  百度公司辩称,之所以采取减少收录全民医药网的措施,是因为该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而这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唐山人人公司所称的竞价排名投入毫无关系,不会影响竞价排名的结果。至于所谓百度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说法,百度公司提出,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因此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该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唐山人人公司只提交了两篇有关百度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等证据使法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也就是说,唐山人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百度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百度公司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而且唐山人人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也承认了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着“垃圾外链”。而百度实施反作弊机制只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这种措施本身是正当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百度的上述措施对唐山人人公司而言存在着歧视性或者胁迫性,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唐山人人公司没能举证证明百度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百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本案宣判后,主审法官佟姝接受了记者采访。佟姝介绍,在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是个非常重要和基础性的概念,在对任何垄断行为进行讨论之前,都要首先定义“相关市场”。而这里的“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范围,在这一范围之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替代性,并存在着竞争关系。
  在确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才能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而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之所以没有认定百度具有“中国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佟姝解释,主要是因为原告方唐山人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具有证明百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力。
  “公众所提到的‘使用率高’、‘知名度高’等等概念与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不是一个概念,后者一般要通过严密的经济分析的过程才能够予以确定。”佟姝说,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
  佟姝表示,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承办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面临法律与技术的双重挑战,在对反垄断法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同时,还要对案件当中所涉及的与互联网技术有关的,比如搜索引擎的工作机制问题、反作弊措施的实施等问题进行分析,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的密切结合是本案中的亮点,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理难度。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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