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呼吁建立责任追究联动机制终结特许经营行业乱象
法制网记者 李松 黄洁 法制网实习生 徐伟伦
据商务部最新数据,截至目前,我国已有1000余家企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成了相关备案,特许企业的覆盖范围遍及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更早之前的数据显示,早在2008年年底,我国特许经营连锁百强销售规模就已经超过2000亿元。
然而,随着特许经营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投诉与诉讼也与日俱增。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目前多数特许人尚不具备完善的特许经营条件,且不诚信现象严重,“十个加盟九个骗”甚至成为社会对特许经营的一种看法。
“市场乱象只是问题的一个部分,不同的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认识也存在分歧。更为关键的是,当法院发现个别企业严重违规运作时,也只能就案审案,无法起到‘杀一儆百’的社会效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裴桂华说。
争论不止特许经营案判决理由各不相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来自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商贸服务司的尹虹处长表示,“两店一年”是条例规定的从事特许经营行业企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条例也规定特许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按期备案等相关法律义务。
对于违反“两店一年”是否可以构成合同无效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认为,特许经营在国外是一种成熟的经营模式,而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成熟、不发达,所以应更多地看到市场的力量以及“契约自由”原则,当企业没有做到“两店一年”时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但不能轻易地认定为合同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意见也认为,“两店一年”属于倡导性的强制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判断依据。
而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有部分专家和法官认为,“两店一年”是一种资质,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准入性规定,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这种资质,就不能够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使签订了相关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合同。
此外,裴桂华还提出,对于“两店一年”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需要综合考量。如果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时并不具备相关硬件,更多地是为了“圈钱”,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作出有利于被特许人的判决;相反,则应当更多地考虑合同的稳定性,不能轻易地仅以不具备“两店一年”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据了解,自条例实施以来的两年多时间里,有关“两店一年”能否影响合同效力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各级司法审判机关依据各自理解对案件进行判决,造成不同法院、不同时间段的判决理由、依据各不相同。
尹虹坦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关商务的立法长期滞后,商务主管部门普遍缺乏执法实践和执法经验。对于条例中的诸多争议和疑问,商务部已编写完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理解与适用》,就条例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汇报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信息不畅通司法审判难阻骗子企业继续行骗
正如裴桂华所言,各方对条例的理解各有不同,仅仅是目前特许经营的乱象之一,更为关键的问题是,相关的司法审判和行政处罚决定难以向社会公示,造成个别特许经营企业虽然输了官司,但仍可以继续违规运作,给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危害。
裴桂华向记者讲述了东城法院审理过的一起典型的系列案件。在系列案中,紫昀依都服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涉诉12件。
去年9月,来自山西省某县的个体工商户李女士将紫昀依都公司告上东城法院,称一直宣称是韩国企业的紫昀依都公司其实就是个连商标都没有的内资企业。李女士为此要求法院撤销其与紫昀依都公司签订的《授权经营及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其实,早在2007年3月,紫昀依都公司就因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处以行政处罚。该公司直至被诉时,也不具备任何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紫昀依都公司在明知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在招商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并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使用韩国紫昀的公章,属于明显的合同欺诈。据此,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在李女士之后,陆续又有来自贵州、湖北、河南、内蒙古、广东、安徽、河北等省(区)的被特许人起诉至东城法院,以紫昀依都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利用虚假广告骗取加盟费、构成合同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返还参股保险金。法院经调查发现,紫昀依都公司在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后,于2008年1月起陆续中断了向各被特许人发货。随后,紫昀依都公司进行了注销工商登记。
紫昀依都公司在中断发货的同时,还向加盟商发信宣布“破产”。在该公司的“破产”致歉信上,紫昀依都公司声称自己无力经营下去,不得不停止招商工作。在善后方面,致歉信上声明该公司无力返还加盟费。
“从头到尾就是个骗局。”一位王姓加盟商告诉记者,当时北京附近的加盟商们陆续前往北京讨要说法,结果发现,这家公司仍在继续招商“骗钱”,还真有人中了圈套。
“直到2009年8月,仍然有不知情的被特许人前往法院,起诉已经注销的紫昀依都公司。”裴桂华告诉记者,据当事人介绍,成立紫昀依都公司的两名股东目前又开始注册新的公司,从事新一轮的特许经营行业了。
法院建议建联合责任追究制终结行业乱象
据统计,在东城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近6成的诉讼理由是特许人在推广宣传中存在欺诈,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东城法院经调研发现,涉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多数不具备完善的特许经营条件,并且往往存在以未注册商标冒称注册商标,假冒域外品牌或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品牌等非法的手段编造经营状况。该结果与商务部接到的举报投诉情况基本吻合。
“此外,由于特许经营行业运行的广泛地域性和分散性,导致广大被特许人之间的相对分散,从而引发特许经营行业中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裴桂华举例称,像紫昀依都公司这样的系列案,法院已经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院没有行政管理权,对特许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不能直接予以取缔或处罚,因此其仍然可以继续与其他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虽然早在2007年年初,工商部门就已经发现紫昀依都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但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通以及地域的广泛性,某一地区的被特许人群体发现特许人的违法行为,不一定其他地区的被特许人或潜在被特许人也能够同时获知。此外,由于特许人的发展不完善、不规范,在诉讼发生后往往下落不明,也导致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到位率偏低,使得被特许人一旦进入诉讼后往往陷入保全难、举证难、执行难的“三难”境地。
裴桂华认为,法院的一纸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特许经营行为,违法特许人的风险信号无法在市场中传播,广大潜在的被特许人仍然存在同样的市场风险。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东城法院建议搭建联合促动机制,完善与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备案机制,实现信息的动态化管理,及时披露违法经营者信息,促进特许经营主客体之间的信息对称,确保特许经营行业健康成长。
“另外,还可以逐步确立联合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由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责任追究联动机制,对违法特许经营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行政责任,实现制度对接、同步追究法律责任。”东城法院有关负责人举例说,当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查明事实一旦认定相关特许经营企业存在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将信息发给商务、工商部门,由这两个部门参考认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法院还可将上述违法特许经营企业信息发给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实现监管。
尹虹则提出这样一个建议———可以共同建立特许经营企业的信用记录系统,全面记录各级法院、行政机关等单位对各家企业的处罚奖惩,并生成具体的分值,向社会予以公示。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