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在是否动手术时,手术知情同意书被视为“生死状”,遭到患者广泛质疑。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中国医院协会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做了“手术”。
专家认为,医院必须及时、全面、准确、详细地向患者告知医疗的风险,这是法定义务,“霸王”免责条款应当改变
法制网见习记者 薛洪涛 法制网记者 孙继斌
被称为“生死状”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在增加了患者的选择权后,或将“变脸”。
12月21日,记者从中国医院协会获悉,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进行了一项“医疗纠纷与知情同意”的课题调研,将建立一份全国统一的知情同意书范本。
签不签手术同意书
12月21日,记者联系山东省菏泽市某中学的教师张锦时,电话里的他提起此前遭遇的不幸,情绪比前段时间稳定多了。
今年秋季,在例行体检中,体检医生告诉他,他的股骨头有些坏死,建议他做进一步检查。随后,他先后到县里、市里的医院检查,得到的答复是,只能进行手术,并且手术后他也只能在轮椅上度过。
面对着医生递过来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张锦有些犹豫,最终没有签字。他回忆说,想到北京找找希望。
在北京求医期间,一家中医院的医生告诉张锦,他的股骨头坏死并不严重,没有必要动手术,慢慢调理还能够恢复。经过几个疗程后,张锦恢复得挺好,便回家了。他以后也不用坐轮椅。
张锦告诉记者,现在想想都有些后怕,幸亏当时没有在手术知情通知书上签字,要是当时做了手术,现在自己就残疾了。对于同意书,自己作为非医学人员,谁能知道是真是假?假如当时做了手术,事后知道没必要,也没有办法让医院赔偿,因为自己签了字。还有,即使手术期间出了问题,也无话可说,因为医院没有强迫我做手术。
在采访中,受访对象对张锦的说法大多表示赞同,认为医院利用手术知情同意书,减轻自己的责任,患者又不能不签,这有些不合理,也不公平。
记者见到一家三级综合医院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主要内容包括:患者情况、手术名称、手术过程中以及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以及处置办法,手术负责人以及手术预订日期,患者以及患者家属意见,还需要患者家属签字、医生签字、签字日期。
一名医护人员告诉记者,在他们医院,医院手术前都进行了手术风险告知。因为手术一般都会有风险,出现并发症,比如剖腹做手术,通常会造成肠道粘连,这种无法避免的并发症,医院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医院已经将这些风险告知了患者家属。患者如果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就会做手术,如果不签,医院就不会做手术。
然而,患者家属签手术知情同意书就真的能避免医患纠纷了吗?
中国医院协会的调查发现,90%以上的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都会提出“医院的知情同意书是格式合同,是被强迫签署的”。
患者有没有选择权
12月1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北京市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起两年前发生的医疗纠纷,起因就是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无法进行手术而导致了一尸两命的悲剧。事情发生后,引发了对手术知情同意书的讨论。
对此,北京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卓小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手术风险知情权是病人知情权的一种,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医院的告知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为病人实施手术时有向病人说明的义务,病人则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及手术的风险性,并有权决定同意或不同意。
前述那位医护人员告诉记者,即使在病危、病重等紧急情况下,医院也不会在家属不签署同意书的情形下实施手术,也不会强制患者家属签署同意书。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并未受到限制。
对此说法,黑龙江省鸡西市某村党支部原书记周明并不认可。由于今年刚接受了一起脑出血手术,他至今说话都不利索。他告诉记者,他在签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时候,很多情况是不知情的,比如手术用药是否对症,手术用药是否安全,等等,直到有学医的朋友告诉自己,他才知道医院给配的药对脑出血效果并不好。
因此引发的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修改完善手术知情同意书成为化解医患纠纷一个突破口和尝试。
12月21日,中国医院协会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进行了一项“医疗纠纷与知情同意”的课题调研,收集、汇总北京等地医院的知情同意书,建立一份全国统一的知情同意书范本,现在手术知情同意书已经修改完毕。
据悉,新版手术知情同意书拟增加下列内容:术前诊断及主要病情介绍、治疗方案、本病例主要高危因素、建议拟行手术方式、手术治疗后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这些修改凸显了对患者选择权的尊重,旨在帮助医院规范告知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拟明年向卫生部提交,如获得认可即发布。
兼顾医患双方利益
采访中,周明和张锦认为,修改手术知情同意书很有必要,但是不能仅仅只让患者或家属看了签字就算完了,医院还应该给他们详细讲讲,还有,一旦真出了什么事,医院不能以签字为由不管了。
记者就此事致电卫生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称,有关手术知情书修订的具体事情由中国医院协会组织,卫生部并没有具体参与此事。
对于手术知情同意书该明确什么内容,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手术在事实上也是对患者身体的侵害,但医患之间正是因为“委托”才使得法律免除了医务人员创伤性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也注意规范医学文书方面的书写,但是必须注意,在知情同意书中的人身权免责条款应该一律无效。个别医院甚至要患者家属与医院签署“导致死伤,与医院无关”的免责协议。这样的医院可就大错特错了。王岳指出。
但并非所有的后果都能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王岳主任告诉记者,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治疗时,出现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并发症又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院是不承担责任的。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治疗中,出现凭借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并通过尽到注意义务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又称“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医院是要承担责任的。
卓小勤向记者解释说,医疗活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手术活动的侵害性,一是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这决定了患者必须要有手术知情权。这也是行政法规的强行性的规定,医院必须及时、全面、准确、详细地向患者告知医疗的风险,患者有选择的权利。
即便是医院告知了患者手术风险,但出现事故,医院并不必然免责,免责与否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医院不能通过手术知情同意书免除其责任。卓小勤认为。
来源: 法制网——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