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2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体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的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报告指出,本次常委会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医学文书”一词含义过宽,不够清楚,应当将其修改为“病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取卫生部有关规定中的表述,将这几条中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修改为“病历资料”。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等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在这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协商赔偿”的规定,修改为“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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