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段洁龙
中国在条约谈判上正在争取越来越多的话语权。虽然一些国家仍然对中国存在政治偏见,加之法律制度的差异,但中国正以她独有的姿态向世界展示自己的魅力。
从事条约谈判工作25年的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段洁龙1月12日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向我们讲述中国在打击跨国犯罪和国际司法合作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针对大家都关心的贪官外逃资金问题,段司长透露今年年内中国在追讨外逃资金问题上将有新的尝试
文/图法治周末记者 汪闽燕
25年条约谈判工作见证中国的变化
“我们的条约谈判能力和技巧不比西方国家逊色,在对条约的严肃精神、合作和执行上也都是做得很不错的。”
《法治周末》:您在外交部工作多少年了?
段洁龙:我从1985年进入外交部,主要在条约法律司工作,至今算起来也有25个年头了。应该讲经历了许多条约的谈判,比如司法协助、引渡、人权、文物保护、反腐败和打击跨国犯罪、禁毒等条约的谈判,对这方面的工作感受颇深,中国的发展变化还是很大的。
《法治周末》:能否谈谈您的感受?
段洁龙:经过这么多年,我们国家在条约谈判上有很大的进步。一方面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历练,经验比较丰富,谈判的内容和对象也在不断扩大,也遇到了不少情况。应该讲,我们的条约谈判能力和技巧不比西方国家逊色,在对条约的严肃精神、合作和执行上也都是做得很不错的。
《法治周末》:您认为在谈判的过程当中碰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能否举几个例子?
段洁龙:目前的最大问题是在一些国家这一项工作受到政治等因素的干扰。也有一些国家由于对中国法律制度不了解,甚至存在偏见,给这项工作的沟通造成障碍。实际上,只要有关国家有务实推进合作的政治愿望,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法律制度和差异不应构成实质性障碍。我们愿与所有国家加强交流,增信释疑,共同推动双边司法合作向前发展。
《法治周末》:您认为中国的发展强大对中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引渡条约谈判时有什么样的影响?
段洁龙:随着中国与有关国家经贸、人员往来的快速增长,在司法领域开展合作需求相应增加。中国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的思想已深入到我们的具体工作,为我国与外国谈判引渡条约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会重视与我国加强司法合作。
已与68个国家签订司法合作条约106项
“我国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由原来的民刑合一向着民刑分立的专门化、规范化方向转变。一项条约谈判的成功都是各个部门合作的结果。特别是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主要由司法部和两高共同参与和执行。”
《法治周末》:建国60年以来,中国已经和多少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即将签订的或正在谈判的还有哪几个国家?
段洁龙:首先我想说,条约的谈判和签订是许多部门合作的结果。外交部可能先牵个头,而接下来的工作就需要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共同去做。特别是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主要由司法部和两高来执行。一项条约谈判的成功都是各个部门合作的结果。
至今,我国已经和32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与其他一些国家谈判缔结此类条约。
这些国家主要包括那些与我们在能源交往、经济往来或各方面联系比较密切的国家。比如我们正在与意大利谈判有关刑事协助、引渡方面的条约。其他主要是周边的国家,特别是最近正在搞东南亚自贸区,这个区域的法律联系将更加紧密,目前这是我们工作上的一个重点。我们和泰国、韩国已经有一些司法协助或引渡方面的条约,但和其他国家,如越南、马来西亚还没有完全建立。新加坡由于法律制度差异比较大,所以在推动上需要更多的时间。南非、拉美那边也有一些条约工作还在进行中,比如我们跟巴西就有不少这方面的法律合作。
《法治周末》:除了引渡条约外,还有其他各类的司法协助条约,能否介绍一下总体情况?
段洁龙:截至目前,我国已与68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合作条约106项,除32项引渡条约外,还包括16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7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6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6项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势力协定。此外,我国还加入了20多项含有司法协助和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
《法治周末》:在签订条约的过程中,您认为有哪几个重要的时期或者突破?
段洁龙: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缔结司法合作条约的工作取得了很大发展。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们一直在大力推动此项工作,且是持续不断地取得进展,其中有一些事例带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中国和法国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于1987年签订。这是我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从此至上世纪90年代初可以称作我国司法合作类条约缔结工作的起步阶段。此阶段的缔约工作以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民商刑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为主,共缔结条约15项。
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署了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1994年《中国和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是我国对外缔结的第一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标志着我国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由原来的民刑合一向着民刑分立的专门化、规范化方向转变。1993年至1999年,共缔结司法合作条约28项。
2000年以来,我国司法协助工作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以中美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为起点,我国对外缔约数量呈现跨越式增长,领域不断扩大,共缔结双边司法合作条约63项,其中包含6项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势力双边协定。此阶段,引渡缔约工作也取得重大突破。2005年我国与西班牙签署了中西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项引渡条约。此后,法国、葡萄牙、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
外逃犯或被引渡或通过合作遣返
“通过引渡条约引渡犯罪嫌疑人,只是我国境外追逃的一种方式。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可根据互惠在某些案件上进行良好合作,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
《法治周末》:中国通过引渡条约引渡回来的中国犯罪嫌疑人大概有多少?
段洁龙:通过引渡条约引渡犯罪嫌疑人,只是我国境外追逃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已有一些成功案例。给我印象最深的案件是,2008年11月,我国根据中泰引渡条约将经济犯罪嫌疑人陈满雄、陈秋园夫妇从泰国引渡回国。此外,我国与日本、意大利、阿尔巴尼亚等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在某些案件上进行了良好合作,成功将数名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
《法治周末》:许多外逃人员选择去那些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逃往国与中国没有签订相关的引渡条约,还可以采取什么途径将其捉拿归案?
段洁龙:对那些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如果这些国家法律和司法实践允许根据互惠原则对外开展引渡合作,我国可以基于互惠原则请求该国引渡犯罪嫌疑人。我国已有利用此种方式成功引渡的案例,比如,去年10月,我国成功从阿尔巴尼亚引渡一名犯罪嫌疑人。2008年4月,我国从日本引渡回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遣返。一般以驱逐出境的方式遣返,是各国引渡逃犯的一种替代方式。嫌疑犯逃往国可以嫌疑犯非法入境、非法滞留、违法犯罪等理由将其遣返至我国。中国银行开平案主犯之一余振东就是从美国被遣返回国内受审的。
《法治周末》:由于许多外逃人员选择去西方发达国家,您认为原因是什么?在与西方国家谈判的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或焦点是什么?在诸如人权问题、死刑犯不引渡的问题上中国又是如何处理的?
段洁龙:嫌疑犯选择去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是贪图物质享受,另一方面更是想利用这些国家与我国差异较大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在这些国家寻求庇护。与西方国家谈判中的最大困难和焦点,基本上是我前面说过的意识形态干扰。
关于死刑问题,考虑到死刑条款已经成为欧盟等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必备条款,西方国家又是我外逃人员的主要目的地,而且我国引渡法已规定,被请求国就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量刑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为切实打击犯罪,在尊重双方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开展引渡合作,《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首次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不予引渡,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追回外逃资金将有新尝试
“有些国家会提出一些要求,如果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作出让步,但如果是过分的要求,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我们是坚决不会同意的。”
《法治周末》:目前外逃人员中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这些外逃人员都携巨额资金出逃,在这一方面政府有没有一些相应的措施?
段洁龙:关于追缴贪官外逃资金的问题,中央非常重视,国家几个部门也在积极合作,做新的尝试和努力,希望今年能有些成果出来,届时一定会向大家汇报。作为外交部的条约法律司,我们主要在法律框架、法律协定上牵头,做些基础性的法律工作。不管对方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我们需要考虑对方的法律要求和需要,进行协商,尽可能地寻找共同点。
在资金返还上,特别是西欧国家,在证据、程序、费用上可能会有些特殊的要求,这些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有些国家会提出一些要求,如果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作出让步,但如果是过分的要求,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我们是坚决不会同意的。
目前,可喜的是工作正在稳步进行,积极推进,进展比较顺利,希望今年能有些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出来。
《法治周末》:对未来的谈判和签约工作,请问您有何感想或展望?比如有哪些好的形势有利于我们跟他国的合作?
段洁龙:我对未来引渡条约的谈判和签约工作还是比较乐观的。我国国家实力和国际地位的迅速提高,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法律制度的完善等等,为我们与外国缔结引渡条约,开展引渡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此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国际社会日益重视通过司法合作手段来打击跨国犯罪,各国间司法合作的需求和愿望不断高涨,这是我们对外开展引渡合作的良好外部条件。
对于未来谈判的一些设想,我想,近期应重点推动与一些双方有较多需求的国家谈判缔结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同时,借鉴国际最新趋势和成功经验,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丰富合作手段,提升合作层次,使我国对外司法合作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国内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我国对外开放和推动和谐世界建设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