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天津1月28日电 记者王继然 对于需要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国家征地项目,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前,上报方案单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市财政开设的预存专户。这是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的一项刚性规定。
据了解,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2010年1月1日后,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对于18周岁以下和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区县根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确定补偿标准。
通知规定了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以天津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4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与农村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合并计算。在领取待遇时按照规定的计发办法享受养老待遇,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
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制度。按照《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精神,对于需要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国家征地项目,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前,上报方案单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市财政开设的预存专户。征地项目批复后,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从预存专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以参保缴费时间为准。预存资金不足的由上报方案单位补足;未获国家批准的征地项目或预存资金有余额的,由市财政退还给上报方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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