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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解析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三大焦点
2010-02-01
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深度解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三个焦点
“这个条例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拆迁条例相比,体现了理念和制度上的重大进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对记者说。
29日,各界广为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5章41条,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补偿、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光明日报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多名参加过征求意见稿起草的法学家。专家们认为,征求意见稿贯彻了宪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注重政府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在具体制度上区分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规定了严格的征收、补偿程序,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权益。“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体现。”
专家同时认为,在一些热点问题上,征求意见稿还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公共利益:关键是确立认定程序
现行拆迁条例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区分因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和商业拆迁。对此,征求意见稿取得突破,第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征求意见稿同时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教科文卫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七大方面。
“这一规定将因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与商业开发区分开来了,明确了政府是责任主体,理顺了法律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评价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者王轶则认为,将危旧房改造都划入公共利益,不完全科学。“危房存在倒塌的危险,可能损害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这个大家都理解。但是旧房呢,旧的标准又是什么?”
在王锡锌看来,公共利益的认定是中外都面临的法律难题,列举难免出现错位或者遗漏,留下模糊地带。“关键是要设立一套认定程序。”他说。
征求意见稿对征收程序已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如无重大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报请上一级政府裁决。
此外,如果被征收人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轶表示,这套争议解决机制已有很大进展。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两个途径并列,还是不够明确。尤其是重大征收争议在报请上级政府裁决后,再进行行政复议,只会增加成本。
“最终的决定权应该是单一的、明确的。”王轶介绍,两次座谈会上,不少专家都提出应该由司法机关提供一个充分的讨论平台,由法院来居中裁判。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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