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李立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我国新一轮规章清理全面展开。此次规章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清理了现行法律,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前一“决定”废止了4部法律和4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后一“决定”对部分法律作出95处修改。据此,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也需要进行清理。
2009年11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部署了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据了解,目前,地方性法规清理正在抓紧进行中;行政法规清理,国务院法制办也已着手进行。但各地方各部门尚未展开规章清理,为此,国办专门下发《通知》,部署推进这一进程。
国务院曾在2007年启动对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同时一并部署了规章的清理工作。据统计,上次共有12695部规章列入清理,1898部规章被废止与宣布失效,330部规章进行了修改。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两个决定的出台和目前已经修改的法律,迫切需要对现行规章进行再清理,以保持法制的统一性。此外,鉴于规章数量多、涉及领域广、影响面大等,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有清理的必要。
此次清理范围包括全部现行有效的规章。据了解,截至2010年4月,全国现行有效规章共12262部,其中国务院部门规章3067部,地方政府规章9195部。
据介绍,此次清理强调要解决规章存在的“硬伤”,即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在规章梳理完毕后,根据轻重缓急,分类处理,逐步解决。
涉及企业收费、摊派规章的清理,被列为此次清理的一个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经过连续的集中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几年来,涉企乱收费的现象有所反弹,比如一些地方越权出台涉企收费政策,部分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依附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严重损害危及中小企业生存,广大企业反映强烈。这些问题中,有的是由于规章违背法律法规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致。故国务院通知强调,对此类规章要彻底清理。
在历次清理中,要求与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相一致,都是清理重点,此次也不例外。
法制日报北京5月6日讯
(本文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