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界定五种行为属于乱收费
法制日报北京5月5日讯 记者李立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治理涉企乱收费,治理规范的重点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通知》明确规定以下五种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应坚决取缔:即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通知》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管理机制。对绝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对极少数具有垄断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直接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此次治理全部工作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也要进行集中治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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