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员定期轮岗 审查权实施权分离 打破一人包案到底
法制日报记者 王斗斗
2009年9月2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发布了一份《关于进行优化组合的实施意见》。
在这份意见中有这样一段话,一时间成为院里议论最多的话题———截至2009年9月30日,在执行一、二庭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员要选择执行局以外的部门。
意见发布不久,也即2009年10月,青岛中院在执行岗位上工作超过5年的10名执行干警被调离执行局。
这样的做法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在近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报告中专门提出:“推广青岛中院等法院的做法,对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执行人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全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执行人员工作作风,加强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建设。
从执行系统内部找原因
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司法的顽疾之一,也是影响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有相当一部分执行难是由法院自身造成的。”俞灵雨对此并不避讳,“当前,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记者从一些基层法院了解到,“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法院执行局执行力量薄弱,难以形成强大的执行力。少数执行干警学历不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执行水平不高,已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
青岛中院把在执行岗位上工作超过5年的10名执行干警调离执行局后,充实了一批政治觉悟强、学历层次高、业务能力突出的骨干,优化了执行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
调整后,该中院执行局有干警6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占57%,具有审判资格的占55%。
探索建立分段执行机制
俞灵雨直言,现行的执行职权配置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尚未打破,执行权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容易产生执行不公;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不足和浪费现象同时存在,效率较低,成本较高;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体制未能有效建立,上下级法院的执行力量得不到有效整合,抗干扰能力弱,不能发挥整体效能。
因此,“应当进一步规范、优化执行职权配置,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体制。”俞灵雨认为,首先应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
同时,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俞灵雨说,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办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
更为重要的是,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
“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要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长联席会议在审查、评议并提出执行方案方面的作用。”俞灵雨说。
本报北京6月3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