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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已成查处职务犯罪主要案源基础
2010-06-21
专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新生
法制日报记者 李松 黄洁
6月21日,全国检察机关迎来了第12个举报宣传周,在接下来的一周内,检察官的身影将活跃在社区街道和重点单位内部,向那些对检察机关职能,特别是对向检察机关“举报”并不十分清楚的普通群众们,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12年来,这样一个特殊的宣传周,这样一项特殊的工作,在检察机关从未停止过,甚至所做工作的内容都未有过太大的改变。
“尽管我们每年都挖空心思,尽可能用老百姓容易接受的方式向大家说明举报的途径和要求,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从近年来的情况分析,群众不了解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不知道举报具体要求的问题仍然没有太大改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此项工作的副检察长李新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道出了这样一个并不轻松的话题。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最新的统计,2007年至2010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受理的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共计1.3万余件,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5921件,仅占线索总数的45.1%,而在这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所谓的匿名举报,使得检察机关在受理举报和侦破案件中不得不面对又一个难题。
不禁止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
记者:从目前北京市检察院受理举报的整体情况来看,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案件线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几方面?
李新生:应该说,群众的积极举报近年来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主要的案源基础,也使检察工作有了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2007年至2010年4月,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经过初查立案侦查1026件1192人,其中现已移送起诉825件94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约10亿元。在这些案件当中,属于群众举报的占立案总数的30%左右。
但是,从举报线索的质量来看,现状仍不容乐观,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匿名举报,由于匿名举报,检察机关无法核实线索的真实情况,很容易导致案件侦办工作无法进一步开展。
当然,检察机关并不禁止匿名举报,但匿名举报的举报内容应详细,线索应准确,便于核查。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还是鼓励举报人尽可能实名举报。也只有实名举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能直接向其答复案件的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除了匿名举报的问题外,还有一部分举报,内容上夸大或歪曲事实,甚至是道听途说,或是干脆把自己的主观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进行反映。
根据我们的统计数据,自2007年至今,北京市检察院对于那些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的共有53件。在这些存查案件中,因为内容不清而存查的案件就有41件,占到全部存查案件总数的77.4%;另有10件因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署名举报,需要转往其他单位但未获得举报人同意,占存查总数的18.9%;另两件因内容荒诞杂乱存查。
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记者:根据检察机关的相关流程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举报之后如何对线索进行处理?作为举报人,如何才能了解到自己举报的情况是否立案以及案件办理的进展。
李新生:目前,很多举报人反映,举报线索给检察机关后就没了下文,其实这还是举报人对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工作流程不了解造成的。
以北京市检察系统为例,我们收到的举报线索都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即使是检察长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也会在7天之内批交或移送举报中心进行处理。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会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7天之内分别作出处理。属于检察院管辖的,依法受理;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则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如果遇到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检察机关会先行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相关的主管机关。即使举报人不催问,对于线索的处理程序一直也都在进行之中。
当然,每一名实名举报人都有查询举报结果的权利,根据现有的技术支持,这种查询既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或者直接到检察机关查询。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也会在对举报线索进行处理后,主动地通过当面、书面、电话等方式对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但前提是举报人提供的姓名、联系方式真实。
加强惩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力度
记者:众所周知,举报人之所以不愿具名,很多时候都是因为担心遭到打击报复。作为接受举报的机关,检察机关如何能够保护举报人的信息以及人身安全?
李新生:应该说,这种心态在举报人中属于一种比较普遍的心态,我国司法体制在举报人的保护上也的确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缺乏明确的立法,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处力度还有待加强等。
但从北京市检察系统来讲,我们目前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对举报线索保密的措施,包括要求所有的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不得进行笔迹鉴定等。
根据相关规定,“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尽管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举报人人身安全保护仍处于事后保护的状态,但这也是目前我国立法中关于这一问题唯一的明确规定。对此,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始终严格的执行。
今年宣传周个案最高奖励10万
记者:我们经常听到奖励举报人的消息。北京市检察机关这方面的情况如何?有什么积极举措吗?
李新生:北京市检察机关多年来一直坚持做好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我们在2004年修改完善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办法,规范了奖励工作原则和程序,提高了个案奖励金额,把个案最高奖励金额从过去的1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2009年4月,高检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奖励作了专门规定。多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每年都集中奖励一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适时进行了宣传,弘扬正气,扩大影响,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保护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推进了我市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据2004年至2009年的统计,我市检察机关共奖励举报有功个人84人,奖励举报有功单位117个,共发放奖金59.33万元,个案最高奖励金额为9.8万元。
在今年的“举报宣传周”期间,我市将有12个检察院集中开展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奖励举报有功个人22人,奖励举报有功单位21个,预计发放奖金17.205万元,奖品21件。其中个案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该案举报人实名举报一起贪污公款1000余万元的线索,检察机关查实后以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两被告人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该案追缴赃款895万余元。
设联络点聘联络员拓举报渠道
记者:北京市检察机关在立足基层拓宽举报渠道方面做了哪些尝试,情况如何?
李新生: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拓宽举报渠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各级院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进社区、进厂矿、进乡镇等活动,及时掌握信访信息,方便群众控告、举报和申诉,将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在基层。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下访巡访、设点宣传、检察职能进乡村、企业、社区等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争取外部工作支持。房山、延庆、东城等检察院积极探索密切联系群众、拓宽举报渠道的新途径,建立了检察官联络室和社区联络室,有效发挥检察官联络室、涉农信访工作组等延伸机构的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使举报工作深入基层群众,也对全市检察机关在拓宽举报渠道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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