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的建设用地书竟从核发前三年开始生效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东升
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作出新的复议决定,撤销温州市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法制日报》记者获悉,该复议决定书今天已正式送达温州三拆迁户张松清、李洪祥、李建国。
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杭州中院的行政判决,确认浙江省政府原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违法。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行政官司,以温州3拆迁户告赢浙江省人民政府而告终。
因拆迁补偿产生矛盾
2007年1月27日,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蒋家桥村召开旧村改建项目动迁会,村民张松清、李洪祥、李建国因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矛盾。
张松清认为,他的房屋购入多年,应该享受农民的1补3待遇。但村里说,卖房屋给他的是居民而不是农民,他家的补偿标准只能是1补1。李洪祥的房屋为糖果店,村里不同意按照店铺标准补偿。李建国祖孙3代只有一套房子,住房困难,要求按政策增购、分户,村里也不同意。
纠纷由此形成。2009年1月13日,这3户人家不服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牛用地批准书问世
翻阅市房管局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这3户人家才知道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温土资字[2006]第22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严重违法,于是又向温州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
2009年4月14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销了这份建设用地批准书,理由是签章有误,应该加盖温州市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却加盖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已超越了职权。随后,温州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这份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理由是市国土局已经自行撤销。
正当3户村民为此庆幸之时,同一天,温州市人民政府却以自己的名义,重新核发了一份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也是温土资字[2006]第22号。这份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12年4月,有效期限长达6年,超过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5年期限。
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份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核发之日之前3年就开始生效。因此,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牛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村民告赢省市政府
3村民对这份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服,于2009年7月3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浙江省政府受理后,驳回3户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称涉案地块2003年12月17日已被浙江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后续出让、颁证等处置行为,与3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村民和他们的代理律师袁裕来仍然不服,认为涉案地块被省政府征收后,并没有同时拆迁房屋,土地仍然由村民们继续使用,村民们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这年9月15日,他们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复议,结果被驳回其诉讼请求。今年1月4日,3村民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杭州中级法院行政判决,确认浙江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违法。
与此同时,浙江省人民政府以原驳回复议申请决定错误为由,重新受理了3村民的复议申请。今年6月,浙江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温州市政府作出的第22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法制日报杭州7月14日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