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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赌博案适法标准
2010-09-16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意见的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四种情形;四是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五是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相关问题。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该意见,是为了进一步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切断相关利益链条,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该意见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针对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而制定的。
代理赌博网站或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制日报北京9月15日讯 记者李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赌网提供服务ISP须担责
  法制日报北京9月15日讯 记者李娜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该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三种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按照意见的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虚拟物按等价货币认定赌资
  法制日报北京9月15日讯 记者李娜 是不是把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参赌,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意见指出,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意见还明确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参赌人赌博行为地有管辖权
  法制日报北京9月15日讯 记者李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按照该司法解释,"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相关链接: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制日报评论
  打击网络赌博要保持常态化
  今年1月至8月,由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开展的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共侦破网络赌博刑事案件1364起,刑拘、批捕7360余人,查处治安案件2900余起,治安处罚5700余人,查扣冻结赌资近10亿元,沉重打击了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蔓延态势。
  专项行动的成效来自于各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在专项行动开始之初,公安部就提出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要求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动机制、防控机制。事实证明,这一方针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与现实生活中的赌博相比,作为一种新兴的赌博方式,网络赌博更加隐蔽,其侦破的难度也更大,只有各部门积极配合,广大网民参与支持,专项行动才能收到实效。在行动中,公安机关会同宣传、综治、法院、检察院、工信、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整体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态势,有力地推进了专项行动向纵深开展。
  专项行动取得成效还在于整治工作坚持了标本兼治的原则。这次专项行动一方面侦破了一批大案要案,其中,年投注额在300亿元以上的就有5起,还打掉了130余个境外赌博品牌网站在我国境内的最上层团伙;另一方面,各地公安机关还打掉了57个为赌博活动提供程序开发、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团伙,从技术上、源头上断绝了网络赌博的平台,达到了铲除网络赌博活动赖以生存的土壤和基础的目的。
  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了一套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决了网络赌博定罪量刑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建立了涉赌资金的快速查询、冻结机制;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这些机制和制度都为从根本上遏制网络赌博犯罪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应该说,此次专项行动是历年来整治网络赌博工作力度最大、成效最好的一次。但是,由于网络赌博借助了互联网这种特殊的技术手段,因此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多变性等特点,而且不排除随着技术的进步,犯罪手段、犯罪工具不断升级的可能性,加之境外有源头、境内有土壤,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全国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上特别指出,要“始终保持对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后,作为我国互联网依法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网络赌博将在健全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走上常态化、持久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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