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逐步推向深入
财政状况掣肘救助资金发放
编者按
一些重大恶性刑事案件造成多人伤亡,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社会影响巨大。近年来,刑事被害人面临的困境引起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为此,一些地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也相继展开。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到辽宁、吉林、江苏等地采访发现,试点工作虽然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但是对于做好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确实发挥了不错的作用。
一个初冬的上午,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孔羽再次来到于天明(化名)家。
于天明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几年前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于天明被打成重伤,瘫痪在床。因被告人无经济能力进行赔偿,于天明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
在了解了于天明一家的实际情况后,和平区法院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发放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后,又协调民政部门为于天明一家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金。
面对回访的孔羽,憨厚的于天明不停地重复着一句话:“谢谢你们!”
现实需要新救助制度
和平区法院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部分案件的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使得被害人及其家人无法获得相应赔偿,导致生活、医疗救治陷入严重困境,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为此走上信访之路。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形成了社会不和谐、不安定的因素。”孔羽说,现实需要呼唤一种新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被害人必要和适当的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境以及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去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救助对象、标准、资金来源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提供了政策支持。
资金以拨款为主
该意见下发后,吉林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积极、稳妥、有序地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推向深入。
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承凯介绍,在该省9个市州中院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等3个中院相继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另有3个中院正在与同级政法委及相关部门协调当中。
长春中院在全省法院系统首个实行了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出台了《长春市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坚持量力而行、救急不救贫和个别救助三项原则。救助资金以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捐助为辅。救助对象为市中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分列了7类救助和5类不予救助的情形。”长春中院副院长肖春光说。
据了解,2009年长春中院已救助6名刑事被害人。今年上半年,对15件救助申请进行了讨论,决定对12件申请提供救助。
除了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经济方面的救助外,辽宁省检察院还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心理救助和安康救助:检察机关对于受到精神损害的被害人,聘请或者指派专业人员为其提供心理治疗和辅导;对于生活无着、丧失住所的被害人或家属,检察机关联系社区、劳保、民政、福利、养老等部门,帮助其解决基本就业、临时居住、康复治疗等问题。
“实践证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王承凯深有感触地说。
目前政策依据规范性有限
记者了解到,随着各地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不断推进,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全国性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
在《辽宁省刑事被害人救助试行办法》下发后,沈阳、大连等11个中级人民法院,海城市等4个基层法院,对151名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
“因我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素的影响,财政状况的地区间差异明显,西部和北部地区救助基金储备明显不足,发达、欠发达地区救助资金的发放额差距较大,仅经济发达的沈阳和大连两市发放救助资金数额就占全省总额的76.5%。”辽宁省高院副院长丁仁恕表示。
“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情况,渗透在所有的司法环节中,这决定了构建这项制度必须全面考量。”丁仁恕认为,“虽然目前有政策依据,但其规范性与有效性是无法与制定法律所产生的效果相比拟的,要进一步推进被害人救助工作,就必须在国家层面进行全局性的立法。”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