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全国人大召开了“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座谈会上吴邦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但是包括我在内的普通民众对于这个概念还有很多疑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为网友解疑。
记者: 我知道李老师是2011年《法治蓝皮书》的主编,在1月24日的座谈会中您也作了重要的发言。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方面的专家,非常荣幸您能够来到我们这里给网友解疑释惑。在谈到法律体系的时候,我们自然想到一个词组,就是公平与正义,但是我们的法律体系里面有几个字做形容词,就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请您解释一下,为什么法律体系还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
李林: 是的,我们通常说到法律的时候都用公平正义这个词来形容,比如说西方的正义女神也是拿着物品表示正义。但是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候,这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当我们把抽象的法律和具体的国家法律制度相联系的时候,它和国家的性质、本性是连在一起的。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有特定的内涵和指向的。也就是说,比如在我们国家,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宪法》序言里面写着的,并且是贯穿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
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过程当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它很重要的特色,还有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也是它非常重要的内容。根据这些原则和相关的政治属性,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当中,可能就表现出与西方的法律体系和某些法律规定不太一样的地方。
比如在我国大约有10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组织,比如在我们的法律当中关于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的法律规范就比很多西方国家要多得多。总之,它可以在社会主义原则之下体现很多与资本主义不同的地方,但是这意味着我们要相互借鉴和相互学习。
记者: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自然存在一些不同,那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相比,有哪些特色?
李林: 我们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相比,尤其是和前苏联相比,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目前我看到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我国对法律体系的划分是七个部门:宪法、民生、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相关的程序法等七个部门。而前苏联是划分为十个部门,我做过一个比较,它的十个部门有国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土地法、财政预算法、家庭法、民法、诉讼法等。
我们大致有四个到五个方面和他们不太一样,所以既有共同性,是我们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相似点,同时各个国家又从自己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体现出各自的特点。比如我国有《反分裂国家法》,这个法是比较有特色的,因为要解决我国特殊的和平统一的问题。
记者: 刚才您也提到,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我们存在一些共同的属性,比如都是社会主义国家,那么我们的法律体系当中必然有社会主义的因素,比如说公有制,这和西方国家不一样。但是也有借鉴,有人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借鉴了西方的大陆法体系,又坚持了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特色,同时还继承了中国古典法系的优秀传统。不知道您对这方面是如何理解的?
李林: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渊源。在清末变法的时候,整个中国的法制改革是学习西方法制的,是通过日本向法国和德国学习。第二个历史渊源就是我们向苏联学习,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来进行法律制度建设,在苏维埃和新中国成立初期有明确的安排,要向苏联学习。第三个历史渊源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建设时期,就是在中国国情和具体的实践当中形成的。
还有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就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优良传统在现代都得到了体现。这里面从时间顺序大概有四个排序,但还是有所侧重。在50年代的时候,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向苏联学习,当时是一边倒。
记者: 这是和当时的国际形势相关的。
李林: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比较多地是向西方国家学习。在改革开放20多年以后,我们更多地是关注中国的问题,关注四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和要素的渊源来惠顾中国建设的问题。所以说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现实的因素来支撑的,可以说这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保障我们的权利的。
记者: 也就是说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在发现自己的问题的同时,吸收一些国外法律体系的精华,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吗?
李林: 可以这么理解,但是不够准确。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建立以后就已经开始了这样一个过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历史上有些挫折和倒退。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提出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有十六字方针的指导思想,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当时我们很多领域就没有法律,所以无法可依,我们就要加快立法。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之所以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迈出非常大的步伐,取得今天的成就,主要的原因就是改革开放确立了民主法制建设的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和指导方针,在这样的情况下适应中国的改革、发展、建设等方面的需求,向西方学习,向一切优秀的法制、文明的立法学习,当然也把自己关注的传统,历史上优良的法系元素结合起来,形成了今天的状态,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记者: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什么标准,怎么样就算形成了?是说部类齐全了就可以,还是有其他的总和标准?
李林: 这个标准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们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是各个门类的,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经具备。第二,从纵向的角度讲,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相关配套实施的规定是齐全的。第三,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作为支撑。我们现在有236部法律,有700多部行政法规。
从发生作用的领域讲,我们今天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因此,从这样一些领域来讲,可以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如果要进一步理解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还有一些专业方面的技术标准,比如说在法律体系当中要基本消除法律的空白、法律的抵触情况和自相矛盾的情况。还有一些要求,要做到法律体系前后一致、左右协调、内外统一、逻辑清晰、用语规范等等。
总体讲是有一些标准的,在这样的标准之下,吴邦国委员长和王兆国副委员长的讲话当中多次强调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四五个标准和要素,由此判断我们实现了有法可依。
记者: 实现有法可依这是一个基本标准。我们刚才从您给我们梳理的过程当中,可以看得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不断的修改,但是有一些原则是我们自始至终一直坚持的,不知道哪些原则是自始至终都在坚持的?
李林: 确实在我们立法当中有一些非常重要的原则。吴邦国委员长在1月24日的重要讲话当中提出了几个原则。他说: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等。我认为的原则和经验主要是六条:第一,坚持以宪法为基本的法律依据,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立法的根本点。第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结合起来,这是和改革开放的步调相一致的。第三,结合中国特色和国情。坚持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并重,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还有就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我觉得从不同角度,可以大同小异地对我们的原则和经验进行理解。
记者: 根本是一致的。
李林: 是的。
记者: 刚才您强调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些主要从哪个方面体现?
李林: 我觉得这两个概念可以做一个辨析,因为大家知道立法是多数人意志集中表达以后形成的结果,所以民主立法往往是少数服从多数,是多数决定的一个结果。而科学立法要讲求科学精神、科学规律、科学方法,而有的时候真理在少数人手里面,所以科学立法面对着少数人掌握真理,但是多数人有投票权,所以说民主立法有多数人决定的结果。
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会有矛盾和冲突,但是我们追求的是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统一,既要讲究多数人的参与,讲究民主的体现,通过民主的程序来形成法律;同时更要有遵循法律本身应有的规律、法律发展所应有的科学性,然后使它把主观与客观统一起来,把民主和规律结合起来。
记者: 就是说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矛盾体。
李林: 是的,真正做到完全统一有一定难度,这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记者: 现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了沉淀和发展,在近几年立法过程中有没有体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进步?
李林: 科学立法是利于民主立法的。目前从我国的立法过程来看,比较多地表现在民主立法方面。民主立法从制度和程序安排上大致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机关必须要开门立法,要实行民主立法。在这个方面,比如说立法的公开、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旁听制度和立法规划法案和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咨询、座谈会制度等。这是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
从公众、社会的角度看,他公开我才能参与,所以我想立法机关开门立法对于公众来讲就是要积极参与,主要的参与形式就是提出立法建议,提供立法草案,参与立法的讨论和旁听立法,对法案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和意见。包括我刚才说的,国家立法机关,比如说具体的立法听证会,公众就要积极参与到听证当中发表自己的意见。比如说前不久国务院关于拆迁条例的讨论,公众的参与程度就达到了空前的状态,比较好地反映了民意,反映了我们民主立法的体现。
记者: 我们刚才一直在说民法立法、科学立法,这也是立法程序的进步。刚从您的介绍中我感到非常震撼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如此庞杂的一个系统,有七大门类,从宪法到各个地方的法律法规,这么庞杂,您能给我们梳理一下么,因为非专业人理解起来可能存在一些困难。
李林: 我们说立法就是一个金字塔型的。从金字塔的立体看,上面是宪法,然后是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越往下数量越大,然后是相对抽象和原则,但是总体讲就是一个有机整体构成了我们的法律体系。刚才主持人说,我们的法律体系由七个部门组成,而这七个部门如果要从一个更简单化的角度来理解,在西方通常把我们法律体系当中的七个部门和前面讲的苏联十个部门的法律划分为公法、私法、社会法三个领域。
公法主要是调整和规范与公权有关的法律关系和社会行为。比如说我们说的行政法、刑法、宪法及宪法相关。第二个领域就是私法,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私人的刑法和社会关系,比如说民法、商法等法律。平常我们生活当中两个公民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是男女公民结婚、遗产继承、子女扶养等属于私法范围。
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就是社会法,它既有公法国家的性质,也有公民个人的性质,这个就是社会法。比如说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护法,一方面国家和政府要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就业培训、就业岗位和相关的薪酬待遇、劳动福利等;另外一个方面,公民要有劳动技能和愿意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所以既有国家的因素也有公民的因素,这是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个领域。
记者: 我们刚才也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历了非常漫长的过程,其实像您这一代人对90年代的立法非常有印象。那个时候因为市场刚刚开放,很多法律体系都是围绕着规范市场秩序的社会需求来形成的。但是20多年过去了,我们推动立法的因素有些在发生改变,尤其随着普通民众在立法过程当中的角色不断提升,公民推动立法有没有新的进展?
李林: 改革开放的时候中国的法律体系应该是百废待兴,七个部门的领域至少有四五个领域的立法速度比较快,除了社会立法领域以外,用邓小平先生的话说是快搞比慢搞好,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到了90年代,由于我们要实行市场经济,过去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法律法规基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因此就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所以在90年代的时候,推动立法最重要的动力和需求就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力量以及与此相关的立法设计。到今天是全国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尤其是科学发展观确立以后,我们要在各个方面协调发展,这个协调发展反映在立法上就不能仅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是要调整到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模式上,用立法的方式来促进、保障和推动这样的发展。
因此,今天的立法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多元利益立法的模式。也就是说,大家越来越认识到在现代社会当中法制的作用,法律对于每个人的利益和权益的保障,因此人们更愿意在立法过程当中把自己的利益诉求,把自己的意愿主张表达出来,甚至是充分地表达出来,希望能够在立法过程当中得到比较好的吸收。
因为每个人的利益诉求不一样,每个人对问题的认识和把握的角度不同,因此这种多元性和差异性反映在立法的参与和立法的表达上就有多元化的状态,而不是单一的市场经济的推动方式。我认为这种形式比较好,一方面表明整个公民的意识、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参与意识的增强,对于法律和法制重视度的提高。
记者: 也就是说在更大程度上把公权力放在笼子里面,这样使它们更好地履行维护公民权利的义务。
李林: 您说的有一定道理,但我更愿意说,我们讲的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建设法制政府、建设法制国家,这个过程实际上是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紧箍咒放在所有公权力的头上,让他们以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权利。如果说关在笼子里面,有的时候它不会滥作为,但是也会无作为。应该像孙悟空一样斩妖除怪,为师傅找吃的喝的。
记者: 您的比喻更形象地表现了公民权利和公权力的作用。就像吴邦国委员长表示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法律体系,在国家层面也是一个制度安排。2011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不知道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法制和社会的建设会产生哪些影响?
李林: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对我们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十一五”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成果的确认,这个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就意味着我们改革开放的道路不能轻易改变,意味着我们要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发展、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不能改变。所以这个法律的执行对过去是一种肯定和确认。
第二,它对“十二五”的开局和未来的发展将是一种保障和推动。我们知道法律能够提供相关的秩序、和谐的关系,以及安全的环境。在未来的“十二五”发展当中,不管是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都需要我们的法律和法制来提供比较好的和谐的法制气氛和环境。
第三,未来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力度加强以后,可以促进“十二五”以及其它的社会发展的目标的实现。由于法制的保障和推进,总体上说,法制是一种社会进步、发展的积极力量,能够保障安全、构建秩序,制约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总体上讲只要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是健康的、符合人性要求的,它在我们未来社会发展当中,包括“十二五”规划的实施过程当中,应当发挥相当大的积极促进和保障作用。
记者: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成对中国国内有一个很大的推动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其实不仅是对内的,随着当前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尤其是中国的崛起不断引起世界关注,融入世界的程度也不断加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与中国的国际化和现代化会产生什么样的关系呢?
李林: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解,我们应该站在全球和国际视野上看,它的内容、作用和意义又不一般。首先,在我们七个法律部门当中,它的立法和主要内容规定,在很多方面是和国际接轨的。尤其是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或者是规律,就是越是关于经济,关于贸易,关于社会管理的方面立法,相对来讲借鉴国外和国际上的立法经验就越多,越是政治性强、意识形态强的,具有中国特色,具有中国立场和原则的元素就越多。
在过去30年改革开放的立法发展当中,我们讲到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经验,就是立足国情和实际,学习、借鉴,甚至是引进、移植世界上一切优秀的法制成果。比如说我们加入WTO,我们政府就向世界承诺,我们接受WTO的国际原则,并且修改法律,使这两个法一致起来。还有在环境、大气、卫生、禁毒、反恐等领域,我们向国外学习,向国际法靠拢的经验和做法是比比皆是的,有很多的例子都可以证明中国立法发展的经验和模式。
总之,我们的开门立法,不仅是对公民的开门,也不仅仅是对社会的开门,在一定意义上讲,我们是对世界和国际开门,我们向世界学习,让外国一切为我所用,所以在我们的法律体系当中,国外的元素是非常多的。
过去我曾经做过一个量化研究,在某些法律当中有借鉴日本、德国、法国等法系的元素,也有借鉴英美法系的元素,包括向台湾地区的立法和香港、澳门的立法学习,都有很多可圈可点的经验存在。
记者: 现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下一步的法制建设会怎么走?
李林: 我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下一步的发展方向。一个是立法本身,我们面临两大任务。第一个任务就是要继续加强立法。我刚才说我们还有很多法律没有制定出来,比如说新闻法,还有和公民个人有关的财产保护法、个人信息保障法等等,这方面有专家统计,大概有30—50部需要在未来的五到十年可以做立法工作。
第二个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法律体系形成很多人说只是一个里程碑,或者是中国法制建设万里长征的重要一步,以后完善的任务非常艰巨,我们还有很多的法典还没有完善,比如说行政程序法典、商法典等。
还有就是法律还没有常态化,里面的瑕疵、纰漏还需要完善。还有立法技术有待提高,立法程序有待完善,因此立法方面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另外一个大方面就是从整个法制的角度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们已经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制建设的重点我个人认为应该转向宪法法律实施上面。我们制定了这么多的法律,怎么把纸面的法律变成社会生活当中的法律。正如吴邦国委员长讲话中所说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不是挂在墙上的,是要让它惯用的。
我们现在的法律实施有的好,有的不尽如人意。前30年我们的重点是立法,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应该把法律体系的重点转向宪法法律的实施。我们制订了这么多非常好的法律法规,应该让它真正保护好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应该有效地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真正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每个人的共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