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强调从制度上遏制异地执行可能出现的当事人和执行人员"三同"即同行、同吃、同住的现象。规定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据介绍,目前,委托执行工作运转严重不畅。2010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开展了一次委托执行积案的清理活动。在清理活动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委托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一些法院对委托或受托案件底数不清,管理混乱,究其原因主要是委托执行制度不完善。故最高法制定出台规定,以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
规定明确,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如此,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和公共资源,减少人、财、物和时间的耗费,更好地体现经济与效率的原则;有利于执行活动顺利开展,发挥受托法院地利、人和的优势,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处置,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易于避免异地执行受阻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利于加强执行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异地执行难以避免的当事人和执行人员"三同"的现象,将从制度上受到遏制。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