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超过50%;进口石油90%以上是通过海运方式完成的,油污事故频发。1998年到2008年10年间,我国沿海发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总量达11749吨。近10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审案件300余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30亿元人民币,受案逐年增多,且国际和国内影响大。虽然我国尚未发生灾难性船舶溢油事故,但从潜在的风险来看,我国海域内发生大规模船舶油污事故的潜在可能性仍较大,必须完善制度,加强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说,我国已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国目前存在国际条约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诸多国内法并存的局面,法律适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逐步突显,同时还存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已于2010年3月建立了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货油基金制度正在国务院审核批准,不久即可颁布,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监管货油基金,起草制定船舶油污司法解释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司法解释。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