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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201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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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20 20:09:10
  
法制网北京12月20日讯 记者周斌

    为了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审判业务指导方式、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方面,对于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并发布,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重关注和保障民生,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介服务的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房屋购买者和中介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督促和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倡导恪守规则、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道德;三是准确认定新类型受贿犯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厉惩治贿赂犯罪的期待,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四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有效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提供指导: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这样既可以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能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提供指导: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这样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为处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受收贿赂的案件提供指导: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受贿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指导: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和8种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进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希望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新闻舆论界和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案例指导工作,形成重视、支持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氛围,使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发展完善,更好地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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