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而不议形合实独”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影响司法公正饱受诟病
审委会合议庭改革有效避免独断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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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1-29 22:28:03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我国法律规定,除了简单民事案、轻微刑事案等一审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绝大多数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审委会和合议庭,是保证司法产品合格的关键和基础。
然而,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存在合议庭“合而不议”;对合议庭的放权、保障、监督不到位;审委会专业性不强、指导审判业务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很大影响。
“此轮司法改革,完善了审委会制度、提升了合议庭效能,合议庭制度更加名副其实,审委会真正发挥审核、把关作用,法院审判机制有序运行,司法公正切实体现,审判绩效呈现喜人变化。”1月29日,江苏、辽宁、河南等地法院的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避免案件裁决唱“独角戏”
审判席上端坐的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就是合议庭。案件裁决由合议庭成员共同作出,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制度能够发挥集体智慧,发扬司法民主,防止个人专断。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多人少等因素,一些合议庭在评议案件过程中,完全被承办法官的意见所主导,其他成员或是很少提出意见,或是事前根本不阅卷。这种“形合实独”现象,弊端不言而喻。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承办法官的职责,完善了合议庭成员的分工,形成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机制,避免了案件由承办法官一人唱“独角戏”的不正常现象。各地法院也在此基础上,强力推进合议庭制度改革。
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闫明介绍,2010年,郑州中院按照放权、保障、监督并重的原则改革合议庭。改变了合议庭组成的随意性,在每个审判庭都组建了若干个相对固定的合议庭,选任最资深的法官担任常任审判长,明确未经合议庭讨论决定,承办法官不得私自行事。
“我们还健全合议庭负责制,要求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每个法官必须充分展示其心证过程,为确保心证的真实,限定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的发言顺序,以资历最浅者为先。”闫明说,郑州中院同时通过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
不久前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闫明和另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庭审前,合议庭成员都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庭审后评议案件时大胆争鸣,最终以多数代表性意见为准,作出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闫明直言,案件“承办人”从承办法官到合议庭,从根本上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错误裁决,有效维护了法院裁决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合议庭改革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五化”合议庭模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411”模式等,均得到了业内的广泛认可。
大连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于洲告诉记者,所谓“1411”模式,即由一名副庭长、4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至少组成两个合议庭,副庭长在合议庭中任审判长的模式。电脑随机分案到每个承办人,该承办人所在合议组即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
“‘1411'模式强化了审判长的职权,让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同时,明确了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职责,规范了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权限,实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相分离等,确保合议庭科学运转。”于洲说。
审委会趋向职业化精英化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近年来,审委会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人员组成主要为院庭负责人,行政化色彩较浓;审理方式以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为主,容易造成审和判的分离,不利于保证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审批、讨论环节导致一些案件审理拖延等。
针对审委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于2010年1月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地法院也纷纷出台司法文件,对案件讨论范围、议事表决程序等进行明确。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吕娜看来,审委会制度被人诟病的主要原因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江苏高院为此出台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明确审委会参与审理案件的方式为,委员直审、参审、听审和委员会听审,并就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程序、要求和具体操作等作出详细规定。
“江苏全省各级法院积极落实参审制度规定,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由审委会委员直接参与案件庭审和评议,贯彻公开审理和直接审理的原则,并通过个案审理行使监督权,保证了个案审理质量,充分发挥了审委会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吕娜说,江苏法院还在最高法规定基础上,对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类型进行了细化。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针对案件提交审委会导致审理拖延的问题,各地法院纷纷设立专业委员会,实现审委会的职业化和精英化。江苏高院、大连中院、郑州中院等法院均设立了刑事、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并发文规定了专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相比审委会通常一月召开一次会议,各地不约而同地规定,专委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大大缩短了讨论案件的周期,既提高了司法效率,也让审委会可以从具体审判工作中抽身,充分发挥其总结审判经验、分析审判形势、把握审判趋势、指导审判实践等功能。
要规范审委会运行机制,外部监督不可少。各地各级法院在改革中,纷纷引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两高”还下发了相关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或死刑的公诉案件等,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在审委会表决前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通过对审委会制度改革,促进了审判质量效率的不断提升,有力推动了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2011年,江苏全省法院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为0.38%,申诉、申请再审率为0.82%,同比分别下降0.08和0.35个百分点;经江苏各级法院审委会研究通过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7篇,数量连续7年位居全国法院首位。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韩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