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外交部获悉,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于2012年5月、2013年6月就返还财物和分享被没收资产协定(以下简称返还和分享协定)举行了两轮谈判。双方在交流各自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就协定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并草签了协定。这是中国就追缴犯罪所得对外谈判的第一项专门协定。
这项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加拿大为何成为中国作为首个缔约对象?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协定两轮谈判的中方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
返还与分享成跨境追赃主要方式
黄惠康表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犯罪分子将侵吞的公有财产或其他犯罪所得转移到国外频繁发生。尽可能追回这些资产,减少国内经济损失,是我国近年来打击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的重要任务之一。
他说,从各国实践看,除受害人在资产所在地法院提起主张财产所有权、要求返还财产的民事诉讼外,资产来源国与资产所在国通过开展国际合作对与犯罪有关的资产开展返还或者分享合作是跨境追赃的主要方式。
“相关部门在启动谈判协定之前,对该领域的国际公约、各国实践和立法、我国的现实需求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黄惠康说,“向资产来源国返还有关被转移的犯罪所得,是毫无疑问的,但这主要适用于有合法所有人的财产,例如,被贪污的公共财产。但对于因证据链缺失、无法证明合法所有人或者贩毒资金等没有合法所有人的资产,难以直接要求返还。在此情况下,分享作为国际社会逐渐广泛应用的方式,有利于我国最大程度实现追回犯罪所得的目标。”
协定将为我国从加拿大追赃提供法律基础
为何加拿大将成为与我国首个缔结此类协定的国家?黄惠康表示,中加人员、经贸往来密切,涉及两国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犯罪分子携款潜逃至对方国家的情况时有发生。两国加强司法和执法合作、特别是在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利益和需要。中加两国于1994年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这是我国缔结的第一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他表示,近年来,中加两国在司法和执法领域合作取得积极进展。两国自2008年开始举行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至今已举行四轮,就双方在该领域关注的重要问题及相关法律与司法实践深入交换意见,包括在追缴犯罪所得方面,为双方谈判缔结返还和分享协定打下较好的基础。两国政府在加总理哈珀2009年、2012年访华期间发表的联合声明和联合成果清单中,均表示尽快启动该协定的谈判。
此外,加拿大在开展分享合作方面起步较早,相关法律制度较为成熟,实践经验丰富,但缔结协定是其法律规定的开展分享合作的前提,这也是我国首先选择加拿大作为首个缔约对象的背景之一。
黄惠康告诉记者,2012年5月,中加双方在第四轮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期间启动了返还和分享协定的第一轮谈判。中方由外交部牵头,代表团组成单位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加方由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司法部参加了谈判。
“本着打击犯罪、深化合作的共同意愿,双方均作出了重要的突破。对中方而言,缔结一项分享协定是全新的领域。对加方而言,此前缔结的均为分享协定,将返还纳入协定也是前所未有。”他说。
今年6月24日至25日,中加双方在北京举行第二轮谈判,就协定全部条款达成一致。
能证明合法所有人财产将被返还
协定主要包含什么内容?黄惠康说,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关于返还,如缔约一方的法院认定某项被非法侵占的财物为缔约另一方或其境内的企业、个人合法所有,该方将根据协定和本国法律将该财产返还合法所有人。据此,被贪污、挪用的国有资产,被挪用、诈骗的企业和个人财产,如能证明合法所有人,将会被返还。
另一方面是关于分享,对于没有或无法认定合法所有人的犯罪所得资产,如走私、贩毒获得的赃款,缔约一方将在没收后,与另一缔约方按一定比例分享有关资产。分享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促进双方在打击犯罪、追缴犯罪所得方面的合作,分享的前提条件也是另一缔约方为促成没收提供了协助或合作,包括情报、行动、法律或司法协助。分享的比例则根据合作方贡献的大小决定。
另外,按照协定,对于返还的财物,应当返还其合法所有人,包括国家作为合作所有人。对于分享回来的资产,根据协定规定,移交资产的一方不得对接收资产的一方就资产的使用限制任何条件。我国根据协定从加方接收有关分享资产后,将会与没收犯罪所得一样,上缴国库。
协定签署之后,已经遣返的人员的犯罪所得是否仍可追缴?黄惠康表示,协定将来生效之后,只要有符合协定规定的财物或资产,就可根据协定提出请求。
黄惠康告诉记者,此次中加就返还和分享协定达成一致是两国扩大司法和执法合作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显示了两国加强合作打击犯罪的共同意愿,也为双方深化司法和执法领域的合作进一步夯实基础,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发展。
同时,与加拿大谈判缔结返还和分享协定也是我国打击腐败犯罪的积极举措之一。该协定将为我国从加拿大追回被转移出去的犯罪所得,特别是贪污、挪用的公款,提供法律保障,并通过追缴犯罪分子非法所得促进追逃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