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532-85906076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86-532-85906076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News
业绩资讯
业绩资讯
最高法发布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2015-05-08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稿件来源: 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05-05 14:01:12
  法制网北京5月5日讯 记者李娜 见习记者葛晓阳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今天正式生效。
  据了解,规定共32条,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等重要内容。
  张根大表示,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规定的施行,对人民法院准确审查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妥善处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对执行工作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透露,最高法执行局已经制定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培训计划,编写了统一培训教材,年内将开展远程视频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切实提升执行队伍的业务素养。(相关报道见五版)
联系我们
  • 86-532-85906076
  • 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
  • wqlaw2006@163.com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