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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推进司法改革
2015-06-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5-06-24 07:48:5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出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指明了方向。今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21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对我们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为什么要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当前,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提升,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总方略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总抓手、总遵循。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司法的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权威,关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能否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一方面,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也必须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如果司法没有公信力,司法裁判得不到尊重和执行,经济利益关系得不到妥善协调,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就难以顺利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也难以顺利推进。各级法院应当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完成新时期政法工作三大任务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新时期政法工作的三大主要任务,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完成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基本任务,必须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充分保障人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要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要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目标,必须认真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人民法院要通过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履行好职责任务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促进宪法法律正确实施、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参与科学立法、促进严格执法、确保公正司法、推动全民守法等重要职责任务。履行好这些职责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履职,确保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发挥好司法工作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作为人民群众心目中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审判机关,理应是最讲理、最公正的地方。如果司法得不到社会普遍信任,就会失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人民法院工作要实现新发展,必须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更加信任法院。只有人民群众信任法院,才能主动寻求法律途径、积极依靠法院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只有人民群众信任法院,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调解、裁判,司法权威才能树立;只有人民群众信任法院,才能更加理解、尊重法官,法院发展的外部环境才能更加和谐。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坚持依法履职、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等举措,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才能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
二、如何看待和认识司法公信力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特别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一些错案得到依法纠正,赢得了全社会的认可,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在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考验,还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看待。
(一)当前司法公信建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机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项改革措施深入推进,全社会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前所未有,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人民法院在改革发展中形成了优良的司法传统,在保证公正司法、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等方面有良好的基础,建立了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高的可靠队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发布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从制度层面就人民法院做好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些都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矛盾的多发期、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人民法院成为矛盾纠纷的焦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审判压力越来越大。随着法治建设的快速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法院和法官的要求与期望越来越高。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相比,人民法院在司法理念、能力、作风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各项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挑战,社会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能力水平、司法作风等提出更高要求,部分法官存在的作风不正、违纪违法、司法腐败等问题被迅速放大,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当前司法公信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虽然总体上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但当前仍有一些当事人“信关系不信法官”,千方百计托关系、找门路,试图影响法院裁判结果;一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选择非正常途径解决纠纷,终审后不断申诉上访,有的甚至以缠访闹访方式意图谋取额外利益;司法裁判的自动履行率有待提高,有能力履行却想方设法逃避执行的现象大量存在,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等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问题,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从法院内部来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些案件效率低下、质量不高,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办案效果不好,引起当事人不满;受各种因素干扰,一些办案人员不敢、不愿,也不能独立公正办案;一些法官群众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正,对群众冷硬横推,对律师执业权利重视不够,司法公开的规定落实得不好;有的法官违背职业道德,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等等。从法院外部来看,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证据意识有待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尊法守法观念还有待增强;我国根深蒂固的人情文化、圈子文化对推进法治建设带来不良影响,等等。
(三)坚持用唯物辩证法观点看待司法公信建设。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正确认识和看待司法公信力问题。首先,善于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司法公信力,充分认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动态的,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更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看到司法公信建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看到司法公信建设的发展趋势、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的事实,从而增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决心和信心。其次,善于用联系的观点认识司法公信力,把提高司法公信力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紧密结合,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既要做好法院的工作,又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再次,善于用矛盾的观点认识司法公信力,用对立统一规律来分析司法公信力,紧紧抓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这一主要矛盾,牢牢抓住一些法官能力不强、作风不正、还不能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以历史和比较的观点看待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来自党的领导,来自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的力量源泉,是公正司法最重要的保障,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前提。新中国成立以前,陕甘宁边区法院的威信很高,这与解放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之前,人民法院权威很高,法官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人民群众相信法院,对法院判决很信服。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事业遭受严重损失,司法公信力遭受严重破坏。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时俱进,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保障,维护了人民权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但一些消极负面因素对法院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有的法官把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运用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破坏司法公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从历史中认识司法公信力,从历史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还要善于做横向比较,在与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中正确看待司法公信力,从比较中得到启发、获得灵感,坚持、发扬我们的优势,发现、改进我们的不足,但决不能照搬照抄外国的做法。
三、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全面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公信力的积累,最终要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上。只有依法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司法公信力才能提高,司法权威才能树立。人民法院必须抓好审判执行工作第一要务,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侵害人身和财产权利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围绕实施“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战略,加强涉外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促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绿色发展,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惩治腐败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加大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提振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只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信服司法裁判,信赖人民法院,司法才有公信可言。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牢固树立法律规则思维、职权法定思维、程序正义思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维,坚决守住法律底线,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伸张社会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公正,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通过依法纠错取信于民。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大力提升审判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提升案件质效。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延伸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要跟进到哪里。只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和期待,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群众才会对司法给予积极的评价和支持,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自觉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为民铭刻在灵魂中、落实在行动上,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狠抓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坚持人民群众权利优先,依法妥善审理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中心,真正把诉讼服务中心建成密切联系和服务人民群众的窗口、桥梁和纽带。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积极推广“车载法庭”、“诉调对接”等便民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便利和温暖。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系列重要指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始终保持改革的勇气和胆识,大力弘扬改革精神,敢于打破利益藩篱,勇于向自身开刀,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坚持立足基本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有机结合,坚定不移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着力破除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官员额制、人民陪审员制度、涉诉信访等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五)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公开,人民群众能够了解人民法院工作,能够明白案件处理的过程,从而有效化解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误解,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信赖和信心。人民法院必须深刻把握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迫切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新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坚持创新驱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智能化法院建设步伐,推进数据集中管理,加强司法信息资源开发,促进法院信息化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用好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中国法院手机电视、《法治天下》电视栏目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深化司法公开、展现法官风采、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窗口,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理解法院工作,从内心树立起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
(六)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着力建设过硬法院队伍。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只有坚持不懈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社会认同、群众信赖的法官队伍,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必须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纪意识,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当法官为了什么、怎样当好法官”的问题,深入学习邹碧华同志的先进事迹,争当公正为民、敢于担当的好法官、好干部,提振精气神、锤炼好作风、展现新状态、做出新成绩。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加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法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专业素养和审判业务能力,促进提升整体司法水平,夯实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继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促使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在坚定政治立场、树立全局观念、提高法治素养、注重真抓实干上有更高要求,着力解决法院系统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形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对队伍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惩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以廉洁的司法行为、纯洁的法院队伍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
(七)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不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法律要发生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当法治精神成为一种社会风尚时,公平正义才能蔚然成风,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必须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通过打击犯罪、化解矛盾、明辨是非、惩恶扬善,褒奖善行义举,谴责歪风邪气,真正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使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裁,促进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增强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加强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强音,让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加强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各种媒介,改进法官以案释法方式,丰富释法内容,让群众爱听、愿看、能理解、易接受,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八)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优势就是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越性之所在。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党组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着力建设能够团结带领广大干警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坚强领导集体。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善于运用战略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切实解决各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保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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