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10-08 10:41:06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自今年10月1日起,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
食品生产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涉及环节多,问题也多。如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如何对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监管,如何重点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这部因“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均一一作出回应。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为了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增加了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可拘留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在农药管理方面,新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的严厉处罚。
将禁止分装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法特别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据介绍,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最主要的问题是分装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在分装过程中非法添加、以次充好。另外,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行为,还可以鼓励国内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保健食品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近年来广泛受到社会各界垢病。原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规定比较原则,新法根据社会各界的广泛要求,对保健食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是明确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二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三是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四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五是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新法还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入网食品经营者要实名登记
现在购买网络食品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对这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二是规定了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上述规定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了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
建立最严格全过程监管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严厉惩处违法行为重典治乱
新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厉的法律惩处制度,以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
据介绍,从目前执法实践看,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整个社会对加大违法行为成本、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方面有强烈的社会需求。这次修法就是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新法强化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食品安全法对查处违法行为作了一个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行为,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新法还有两条规定值得关注。一是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力度,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二是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拘留。
新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原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食品安全法则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罚款。
新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新法还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也要进行处罚。
在民事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新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后,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原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原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新法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原则、新理念。所谓社会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
新食品安全法总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原则。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有四个方面体现了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二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三是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四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